广州市南沙区文广旅体局印发南沙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原标题:《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1日10:34,融合网&呼麦网&耀旅网&都融网小编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首页>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区级规范性文件>南沙区>区部门”栏目看到一则标题为《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南文广旅体规字〔2023〕1号
各相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局
2023年11月30日
广州市南沙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南沙区文物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区文物保护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行政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所需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南沙区文物保护资金(以下简称“区文物保护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加强本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区文物保护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实行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区文物保护资金的使用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保障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组织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和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审查。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并对区文物保护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区文物保护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区文物保护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区文物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区文物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用于需由区级政府承担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包括《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一)的区级政府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对地块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费用。
(二)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的补助。
(三)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的补助。
(四)文物保护监督。
(五)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补助。
(六)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 区文物保护资金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支出。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费、抢修工程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和专家论证费等。
(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补助支出。主要包括修缮工程和保养维护工程方案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和专家论证费等。
(四)文物保护监督经费支出。用于文物保护监督方面的支出。
(五)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补助支出。主要包括课题委托费、专家论证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和测试费等相关费用。
(六)其他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支出。用于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十条 区文物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维修保养、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公务接待和出国出境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四章 区文物保护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区文物保护资金每年定期申请,年度资金的申请截止时间以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文件为准;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申请书和项目预(概)算文本,以及项目的其它相关资料。项目的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二条 区文物保护资金申请采取项目库管理。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核,其他申报项目由所在镇、街初审,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维护均由其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申请区文物保护资金补助。
(一)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按《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及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二)区级及以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各镇、街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和保护管理责任人的具体情况,结合以往经费使用绩效,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补助额度,按程序转移支付(或分配)给各镇、街。
1.对审批同意项目的方案设计费原则上可给予全额补助;
2.对审批同意项目的施工费补助标准如下:
对区级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在保护管理责任人已筹经费(自筹或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的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原则上可给予全额补助;
区级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保养维护由其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原则上保护管理责任人自筹经费,在保护管理责任人已筹经费(自筹或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的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未获得区文物保护资金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工程项目,依法履行文物工程报批手续并经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保护管理责任人在保护工程正式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按程序向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补助申请,逾期不受理。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已批复的设计方案、施工结算价、竣工图及设计变更、签证、验收合格文书等结算证明材料后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其他项目资金申请管理如下: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类项目按照《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需由区财政承担的项目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区本级政府土地出让计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编制具体项目预算列入区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库。
(二)“文物保护监督”类项目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结合文物保护监督工作需求和区财力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明细预算报区政府服务审核小组审核后列入区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库。
(三)“对文物保护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类项目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所需奖励单位和个人情况,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将项目预算列入区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库。
(四)“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类项目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本区文物保护的需要和存在难题,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本区文物保护需要的文物保护科学研究项目,并对其进行补助。文物保护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由各镇、街文体中心统一受理,并于每年7月底向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可直接向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 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区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可实施情况和区本级财力情况编制年度区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经区人大审议并经区财政部门批复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出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区文物保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文物保护资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区文物保护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按项目申报程序报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依有关规定审核。
第十九条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的补助,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的补助和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3个月内,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区文物保护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绩效管理,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各镇、街文物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经本单位初审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文物保护资金使用人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区文物和财政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文物保护资金、五年内停止其申报区文物保护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时报区公共信用管理系统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文物保护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文物保护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文物保护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的;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取得区文物保护资金补助的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不依法履行文物修缮保护责任的,导致文物坍塌损毁,或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处理并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章 区文物保护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文物保护资金的绩效目标包括在土地开发前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提高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人)的积极性,确保文物安全;促进文物保护的科学科技发展。
第二十四条 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项目申报单位开展文物保护资金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及绩效自评工作;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文物保护资金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及绩效评价工作。区文物保护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资金使用人未按规定配合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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