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损伤如何捋清各方责任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生活的理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人们在工作之余,会选择一些运动项目来缓解自身的压力,放松自己。
但所有体育项目在锻炼身体的同时,都会有一些潜在运动风险存在。如果在运动中因为剧烈磕碰导致伤害,又该如何捋清各方责任呢?受访的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因体育运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所引出的法律问题是侵权法上的“自甘风险规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打篮球碰撞受伤 对方被判无责
现年50岁的傅闻(化名)是一名体育爱好者,因为他居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长沙某大学里,在平时工作之余,傅闻喜欢来到大学篮球场上和大学生们一起打打篮球。
2016年9月2日,傅闻又来到篮球场与大学生们一起打篮球,在打球过程中,大学生邓峰(化名)的头部撞到了傅闻的鼻部,并导致傅闻的鼻部受伤。
后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傅闻的鼻骨为粉碎性骨折。在住院治疗9天后,医院为傅闻进行了鼻骨折整复手术,共计花费医疗费4477.41元。
2017年1月16日,根据傅闻的委托,湖南省马王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傅闻伤残程度属于十级伤残。
回到家中后,傅闻认为自己鼻子骨折是邓峰碰撞造成的,于是,傅闻向邓峰要求赔偿,遭到了邓峰的拒绝。之后,傅闻又将邓峰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邓峰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闻和邓峰两人参加体育活动,应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因为双方均非专业篮球运动员,未受过专业的篮球技术以及运动保护的系统训练,应当自负其可能产生的风险。(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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