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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 发展运动员保险(2)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莘宇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01 21:19 
核心提示:(二)险种不健全。我国保险公司还没有推出专门针对运动员的险种,所谓运动员保险实际是保险公司现有的格式化产品,与运动员特点并不匹配,而且主要集中在运动员意外伤害和死亡等险种上,缺乏养老、失业及运动员特

(二)险种不健全。我国保险公司还没有推出专门针对运动员的险种,所谓运动员保险实际是保险公司现有的格式化产品,与运动员特点并不匹配,而且主要集中在运动员意外伤害和死亡等险种上,缺乏养老、失业及运动员特殊保险等产品,保障范围不全面,缺乏吸引力。

(三)缺乏专业人才。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缺乏运动员保险专业人才,不了解运动项目的专业性与风险性,缺少充分的运动风险管理经验。例如,保险公司若要推出针对运动员身体某个部位的特殊保险,需要专业人员分析运动员受伤概率和商业价值,以此来测算投保额度和期限。

(四)缺乏中介服务。在国外,运动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机构中很多人曾从事体育行业,既懂得保险业务,又熟悉体育,可以为职业体育协会和业余俱乐部运动员设计一系列的保险计划。而我国缺少这样的运动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制约了运动员保险的发展。

国外运动员保险模式的启示

(一)国外运动员保险模式

1.美国运动员保险。美国运动员保险起步于20世纪40年代,50年代就已经出现专业经营运动员保险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包括运动员保险在内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并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在险种设立上,既有面向职业运动员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运动员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这些保险产品可以保证运动员伤残后能得到有效的治疗,退役后能得到丰厚的养老金。

2.日本运动员保险。日本对运动员保险非常重视,甚至于在1966年颁布《体育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参加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必须加入保险。日本的运动员保险对象很广泛,除有面向专业运动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的运动保险,甚至包括外国留学生的运动保险。险种上,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运动员保险是体育安全保险,其他还有运动专项保险,例如高尔夫、网球、滑冰、滑雪等运动保险,这种保险中既包括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物的保险,也包括对他人和他物的保险。

3.其他发达国家运动员保险。除美国、日本之外,其他发达国家运动员保险体系也非常完善。例如,澳大利亚运动员保险的对象不仅包括健康运动员,还包括残疾人运动员;德国有欧洲最严谨的运动员保险规则,不但可以保证运动员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也可以“衣食无忧”;在英国,有专门的体育保险代理人,活跃于运动员伤残险、医疗险、意外伤害险等领域。

(二)发展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建议

1.大力开发运动员保险险种。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借鉴国外成熟的运动员保险产品、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国际运动员保险市场接轨,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设计适合本土化的运动员保险产品,并且不能过分注重新险种开发过程中的短期盈亏。

2.加快运动员保险领域人才培养。重点培养既具备深厚保险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又熟悉体育行业的专门人才;既要培养运动员保险研究型人才,也要培养承保、核保、理赔等技术型人才。

3.推进运动员保险专业中介的发展。积极培育运动员保险专业中介市场,通过专业强、素质高的经纪人及代理人参与赛事管理、风险管理、保险方案设计等方式,建立起体育界与保险业之间的桥梁,弥补保险公司在体育专业上的不足,促进运动员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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