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涉毒犯罪出现四个新特点
日前,山东省检察院对全省各地毒品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重点调研了各地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毒品犯罪情况。
涉毒犯罪呈现四个新特点
调查发现,在所办理的毒品类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2006年为15.5%,2007年为19.5%,2008年为21.1%,2009年为18.4%,2010年为18.7%。总体来看,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毒品犯罪范围更广,呈多发势头。从统计数据看,毒品犯罪以前主要在青岛、烟台、东营等沿海发达地区,但现在已向全省各地蔓延,淄博、临沂等地也逐渐成为重、特大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从范围看,全省17个地市和铁路检察院都办理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且各地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总体上呈上升势头。
二是毒品犯罪初犯居多,涉案人员逐年增加,呈现职业化、团伙化发展趋势。在已经破获的毒品犯罪中,有前科的犯罪人员约占30%,其中曾涉及毒品犯罪再犯的仅占4%,大多数贩毒人员以前没有因为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更没有因为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说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员大大增加。而且,贩毒人员有向职业化发展的趋势,购毒、运毒、卖毒已经形成“一条龙”,链条紧密,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正从个人犯罪、合伙犯罪向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演变。
三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出,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纯度越来越高。调查数据显示,贩卖海洛因、鸦片的案件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不到三成,新型毒品如冰毒、麻古、K粉等成为毒品犯罪的主流,这说明新型毒品犯罪愈加泛滥,而且毒品的纯度也越来越高。
四是毒品来源地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大宗毒品犯罪能够查清毒品来源的,主要来自吉林、广东、四川,犯罪人员一般从上述地方购买后再运输到省内,决定了山东省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贩卖和运输毒品,重、特大毒品案件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两个罪名上。
毒品犯罪为何屡禁不绝?
调查认为,首先是客观原因。毒品犯罪的利润巨大。以从广州进货再到青岛销售为例,目前,从广州购进1公斤纯度较高的“冰毒”大概需要30万元,如果成功运到青岛销售,1公斤在46万元左右,也就是说1公斤“冰毒”的利润在16万元,而且毒品的纯度越高,销售越好,利润也越大。如果一名犯罪分子一次从广州购进5公斤毒品带回青岛贩卖,就意味着一次能够赚取80万元的利润,在“高利润”诱惑下,冒险贩毒者不惜铤而走险。同时,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大量增加,刺激了毒品的贩卖;新型毒品制造技术容易掌握,也为毒品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这些客观原因使得毒品犯罪滋生。
其次是毒品交易隐蔽,取证难。毒品犯罪与通常的犯罪不同,即没有直接的被害人,而且毒品贩卖极为秘密,往往有组织、有规则,局外人一般很难介入其中,用通常的方法进行侦查极为困难。而且随着吸毒人员的不断增加,毒品交易更加频繁,公共场所如棋牌室、商务会所、旅馆、酒店、KTV歌房;私人场所如住宅、私家车都可以成为包装、分装、吸食和交易毒品的地点,这从一定程度上为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困难。
再次,社会综合整治的力度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高速公路运输毒品查处力度不够,贩毒人员常常将大量毒品放到私家车内从外省运回省内出售。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对毒品疏于防范。邮政等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也仅是通过目测检查包裹,并没有专门仪器检测邮寄物品是否藏毒,而民营性的快递公司基本上不对包裹进行任何检查,不可避免地沦为运毒渠道。数据显示,通过邮政、快递、物流等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的1/4强。
“堵、查、惩”结合,构建防范体系
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必须坚持“堵、查、惩”相结合,多措并举,构建起毒品犯罪的综合防范体系。
“堵”就是要加强对毒品制造、运输渠道的堵源截流工作,切断毒品来源。加强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建议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各高速路入口处设置电子扫描设备,对有可疑物品的车辆重点监控,高速公路车辆检查不应仅局限于大货车超载和客车超员,还应当不定期对各类车辆进行随机抽查,打消犯罪分子通过高速公路运毒的侥幸心理。加强邮局、民航、物流、快递、宅急送等物流公司的检查职能,建立快递、物流公司对邮寄物品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
“查”就是规范侦查取证,加强检查、监管,坚持打防并举。针对毒品案件固定证据困难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取证、补证,注重毒品案件证据的形式要件,为案件的定罪、定性以至量刑提供充足的证据基础,确保不因证据形式要件的瑕疵而影响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加强对毒贩易于藏身、藏匿、分发毒品的中小旅馆、租住房屋、娱乐场所的管理。
“惩”就是统一执法尺度,确保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定性标准、量刑情节形成统一认识,针对办案过程中,在取证、认证、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存在的意见分歧,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确保司法机关形成对毒品犯罪打击的合力。
(责任编辑:admin)-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