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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涉毒犯罪出现四个新特点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1-18 18:16 
核心提示:加强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建议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各高速路入口处设置电子扫描设备,高速公路车辆检查不应仅局限于大货车超载和客车超员,还应当不定期对各类车辆进行随机抽查,打消犯罪分子通过高速公路运毒的侥幸心理。

日前,山东省检察院对全省各地毒品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重点调研了各地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毒品犯罪情况。

涉毒犯罪呈现四个新特点

调查发现,在所办理的毒品类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2006年为15.5%,2007年为19.5%,2008年为21.1%,2009年为18.4%,2010年为18.7%。总体来看,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毒品犯罪范围更广,呈多发势头。从统计数据看,毒品犯罪以前主要在青岛、烟台、东营等沿海发达地区,但现在已向全省各地蔓延,淄博、临沂等地也逐渐成为重、特大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从范围看,全省17个地市和铁路检察院都办理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且各地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总体上呈上升势头。

二是毒品犯罪初犯居多,涉案人员逐年增加,呈现职业化、团伙化发展趋势。在已经破获的毒品犯罪中,有前科的犯罪人员约占30%,其中曾涉及毒品犯罪再犯的仅占4%,大多数贩毒人员以前没有因为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更没有因为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说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员大大增加。而且,贩毒人员有向职业化发展的趋势,购毒、运毒、卖毒已经形成“一条龙”,链条紧密,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正从个人犯罪、合伙犯罪向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演变。

三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出,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纯度越来越高。调查数据显示,贩卖海洛因、鸦片的案件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不到三成,新型毒品如冰毒、麻古、K粉等成为毒品犯罪的主流,这说明新型毒品犯罪愈加泛滥,而且毒品的纯度也越来越高。

四是毒品来源地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大宗毒品犯罪能够查清毒品来源的,主要来自吉林、广东、四川,犯罪人员一般从上述地方购买后再运输到省内,决定了山东省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贩卖和运输毒品,重、特大毒品案件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两个罪名上。

毒品犯罪为何屡禁不绝?

调查认为,首先是客观原因。毒品犯罪的利润巨大。以从广州进货再到青岛销售为例,目前,从广州购进1公斤纯度较高的“冰毒”大概需要30万元,如果成功运到青岛销售,1公斤在46万元左右,也就是说1公斤“冰毒”的利润在16万元,而且毒品的纯度越高,销售越好,利润也越大。如果一名犯罪分子一次从广州购进5公斤毒品带回青岛贩卖,就意味着一次能够赚取80万元的利润,在“高利润”诱惑下,冒险贩毒者不惜铤而走险。同时,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大量增加,刺激了毒品的贩卖;新型毒品制造技术容易掌握,也为毒品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这些客观原因使得毒品犯罪滋生。

其次是毒品交易隐蔽,取证难。毒品犯罪与通常的犯罪不同,即没有直接的被害人,而且毒品贩卖极为秘密,往往有组织、有规则,局外人一般很难介入其中,用通常的方法进行侦查极为困难。而且随着吸毒人员的不断增加,毒品交易更加频繁,公共场所如棋牌室、商务会所、旅馆、酒店、KTV歌房;私人场所如住宅、私家车都可以成为包装、分装、吸食和交易毒品的地点,这从一定程度上为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困难。

再次,社会综合整治的力度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高速公路运输毒品查处力度不够,贩毒人员常常将大量毒品放到私家车内从外省运回省内出售。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对毒品疏于防范。邮政等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也仅是通过目测检查包裹,并没有专门仪器检测邮寄物品是否藏毒,而民营性的快递公司基本上不对包裹进行任何检查,不可避免地沦为运毒渠道。数据显示,通过邮政、快递、物流等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的1/4强。

“堵、查、惩”结合,构建防范体系

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必须坚持“堵、查、惩”相结合,多措并举,构建起毒品犯罪的综合防范体系。

“堵”就是要加强对毒品制造、运输渠道的堵源截流工作,切断毒品来源。加强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建议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各高速路入口处设置电子扫描设备,对有可疑物品的车辆重点监控,高速公路车辆检查不应仅局限于大货车超载和客车超员,还应当不定期对各类车辆进行随机抽查,打消犯罪分子通过高速公路运毒的侥幸心理。加强邮局、民航、物流、快递、宅急送等物流公司的检查职能,建立快递、物流公司对邮寄物品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倒查。

“查”就是规范侦查取证,加强检查、监管,坚持打防并举。针对毒品案件固定证据困难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取证、补证,注重毒品案件证据的形式要件,为案件的定罪、定性以至量刑提供充足的证据基础,确保不因证据形式要件的瑕疵而影响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加强对毒贩易于藏身、藏匿、分发毒品的中小旅馆、租住房屋、娱乐场所的管理。

“惩”就是统一执法尺度,确保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定性标准、量刑情节形成统一认识,针对办案过程中,在取证、认证、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存在的意见分歧,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确保司法机关形成对毒品犯罪打击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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