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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出台推动政校分开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1-10 20:05 
核心提示:9日,教育部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1月1日施行),并首次制定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高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昨日表示,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

9日,教育部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1月1日施行),并首次制定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制定原则

高校章程要维护学术独立性

《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章程应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解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多数还没有章程,已有章程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高校章程通俗地讲是学校校内“宪章”或“宪法”,教育部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并要做好章程制定的分类指导与试点工作,“不要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要冒进,但也不要拖延”。

■制定方式

高校主管部门可介入章程起草

《办法》规定:高校章程由学校起草,但起草组织要采取开门立法的方式。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签发,以保障学校党委对高校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高校的举办机关或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参与章程制定。

【解读】

孙霄兵强调说,主管部门介入高校章程制定,为了提高效率可提前介入,并不是要包办高校章程的内容,包办代替高校制定章程。这个《办法》只是为高校提供章程内容的框架,在章程里放哪些内容由学校自己提出。
孙霄兵称,章程要体现学校自主权,“不要这么理解,要制定章程了,教育部又出台一个政策来管学校”,希望消除学校某种程度上存在的行政化的倾向,学校和教育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共同来遵循教育规律,形成中国特点的现代大学制度。

孙霄兵说,章程要凝练高校意愿,“不是这个领导有这个意愿,那个领导有那个意愿,换一届班子又有新的意愿,这样政府就没法管理,学校也没法集中力量。这是学校集中意志的体现,提出了批准了学校就不能反悔,这是很严肃的程序。这既是一种自主权,也是自我约束,自我规范”。

高校校长遴选办法会另行规定

《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章程应规定,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

【解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解释说,校长和书记任命会有另外规范予以规定。目前虽然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校长实行公开选拔,但这属在更大范围里选择哪个人为校长的问题,而选择的过程仍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进行,不是像同济大学尝试过的公推校长,只不过岗位面向全社会招聘。有关校领导的遴选办法可能要制定单独的办法,应该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制定。

孙霄兵认为,高校章程是否写入有关高校中层领导干部的遴选问题,要看各个学校的意愿,但他个人估计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的会比较少。

■干部评议

教代会可评议高校领导干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规定:凡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总数的60%,代表任期为三年或五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解读】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介绍,《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已暂行26年,很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学校民主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根据新规定,教代会具有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这包括: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监督学校决策落实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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