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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执法者对话城市管理

来源:安徽法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1-05 14:22 
核心提示:近年来,淮北市以打造“最佳的人居环境、最优的创业环境”为目标,走出了一条煤炭资源型城市抓创建促发展之路,先后荣获全国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并两次蝉联安徽省文明城市称号。

“最是一年好风景,腊梅飘香又逢君”。在2012年新年钟声即将敲响之际,2011年12月30日,律师服务城乡建设与管理(淮北)研讨会隆重开幕。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安徽省律师协会的专家学者、淮北城市建设与管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执业律师代表共150多人。律师与城市管理者和执法者面对面,就城乡建设与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取得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淮北市以打造“最佳的人居环境、最优的创业环境”为目标,走出了一条煤炭资源型城市抓创建促发展之路,先后荣获全国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并两次蝉联安徽省文明城市称号。近年来,淮北市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发展迅猛,管理和执法活动中面临的法律困惑也凸显出来。如表现在国土资源执法方面制止难、取证难、查处难,表现在城市规划方面的法规空白,表现在房屋拆迁方面的强制拆迁问题,表现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施工合同备案问题,以及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发证问题,城管执法与专业管理部门的功能权限不明确问题等等。

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真梳理出淮北市城乡建设与管理中20多个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和交流。这些问题包括违法建设的界定问题,在实行城市综合执法体制下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问题,拆违是否要补偿问题,违法建设与违法状态的纠正问题,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整治、利用中的法律问题,新旧拆迁征收条例如何衔接问题,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等等。

针对拆违是否应该补偿的问题,与会律师和城市管理和执法者进行了热烈的辩论,执业律师认为应该维护法律的权威,既然是违法建筑,就应坚决不予补偿。而管理和执法者则认为,有些违法建筑如城中村有历史和政策的原因,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辩论和探讨,最后大家逐渐形成这样的共识,那就是在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应该善于运用法律的准则,除依据法律的途径外,还可以选择道德的标准和依照公序良俗等等,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

研讨会结束时,特邀嘉宾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宏光对研讨会进行了精彩点评。他认为这次研讨会,淮北市政府给执业律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和素材,如同淮北市政府城乡建设与管理部门发出了一个“邀约”,律师则利用自身的法律专长对接这个邀约,为淮北市在城乡建设中遇到的新的法律困惑贡献了智慧。同时律师也在对接中积累了经验提升了能力。

淮北市副市长潘法律告诉记者,这次研讨会对于推动我省城乡建设领域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一个城市城乡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不少在全国是有普遍性的,会后无论是律师,还是从事城乡建设的同志,都会在各自的工作领域,总结、概括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国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执法的进一步严格。无疑,这会推动整个行业整个领域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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