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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法院(部门)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22 10:33 
核心提示:据悉,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每三年表彰一次。今年4月,中央文明办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推荐工作的通知》,对评选表彰工作作出部署。

12月20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隆重表彰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全国15个法院(部门)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为充分展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丰硕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发展,中央文明委决定,授予27个城市(区)全国文明城市(区)称号、899个村镇全国文明村镇称号、1794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同时继续保留23个城市(区)的全国文明城市(区)荣誉称号。

全国有15个法院(部门)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分别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每三年表彰一次。今年4月,中央文明办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推荐工作的通知》,对评选表彰工作作出部署。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愿申报、组织审核、本地公示、文明委审定等程序,向中央文明办推荐了候选名单。中央文明办在进行审核、抽查并征求多方意见后,形成候选名单,经公示后,最终形成正式名单。

中央文明委表示,希望受表彰的城市(区)、村镇、单位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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