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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加大民事判决执行力度有利于遏制“老赖”

来源:法制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21 09:50 
核心提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现实中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从强化执行措施、制裁逃避执行行为、加大拒不执行的惩罚力度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能否使实践中的“老赖”现象得到遏制,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民诉法专家。

执行是诉讼活动的最后一环,在民事诉讼中,执行是当事人实现自身权利的法律途径。法律白条现象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困扰着当事人和法院,一份生效判决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必然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现实中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从强化执行措施、制裁逃避执行行为、加大拒不执行的惩罚力度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能否使实践中的“老赖”现象得到遏制,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民诉法专家。

“造成目前我国判决执行难的原因比较多,但我认为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当事人的诚信问题,赖账、逃帐者廉耻之心不够,这也是整个社会诚信体制的问题,是整个外部环境的原因;另一个原因是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加上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够强,守法、信用观念比较淡薄。”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潘剑锋教授在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时说。

“在执行难的问题上需要注意一点,不能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混为一谈,执行不能是当事人确实有困难,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执行难主要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的当事人的执行问题。”潘剑锋强调。

“草案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肖建华教授说,在实践当中,许多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在收到执行通知后隐匿、转移财产,致使财产难寻,判决无法执行,此次修改能很好的规避此类行为。

“此次草案,修改了过去执行前15天通知被执行人的规定,‘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避免了时间上给予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档期’,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潘剑锋说。

潘剑锋分析,现行的规定是想强调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先通知被执行人,然后再采取措施,现实中这一做法变相成了“通风报信”,权利人在这方面反映比较强烈。

“草案在规定中强调‘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对一些诚信缺失,判决履行期已经届满而不履行判决的当事人,可对其财产立即执行;而对一些有客观原因,可能是暂时缺钱的当事人,如果这时把他们的财产进行执行,可能在价值上有所缺失,执行员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立即执行。”潘剑锋补充说。

草案针对一些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建华认为,这一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这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草案还规定了一定的惩罚措施,这些修改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加大了执行的力度,更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潘剑锋说。

对于在执行程序方面还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补充。潘剑锋认为,对于执行程序,可以进行单独立法,因为审判解决的问题和执行解决的问题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还是分属于两种性质,一个是解决纠纷,一个是保障发生效力的文书在权利义务上得到实现,单独立法效果会好些。

肖建华也赞成对执行部分进行单独立法,并且草案对于法院不当执行行为的救济涉及不多,这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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