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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建议保障律师调查权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23 13:57 
核心提示:我国目前的回避制度在设计上,回避事由规定较少,而且需要当事人申请并负举证责任。律师梁敏认为,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举证上的难度,也不容易申请下来。在出现司法人员明显偏袒其中一方当事人等不当言论时,也没有办法申请回避。

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自1991年颁布迄今已经20年,其中只在2007年对局部进行了只言片语的修改。此次修改是民诉法公布以来第二次修改,也是首次大修。新草案甫一公布,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昨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对民诉法的修改进行了研讨。该协会人权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与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近20位委员,就律师执业环境与公民诉讼权等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

关注律师执业环境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东表示,律师权利的核心就是调查权的实现,但根据自己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律师在调查权方面甚至有时候还不如普通公民。安东举例说,例如去房产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等部门复印资料,非律师只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就可以复印,而律师反而还要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等相关证件。安东表示,“依法调查取证是律师的权利,律师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民诉法应该实现与律师法的对接,切实保障律师调查权的实现。”

应设置绝对回避制度

我国目前的回避制度在设计上,回避事由规定较少,而且需要当事人申请并负举证责任。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敏认为,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举证上的难度,也不容易申请下来。在出现司法人员明显偏袒其中一方当事人等不当言论时,也没有办法申请回避。梁敏建议,“应该设置一到两次的绝对回避权,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不需要进行任何审查和举证,就可以实现回避。”

梁敏还表示,目前被告即使不进行书面答辩,仍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但如果在庭审中被告突然拿出证据进行口头答辩,常常让原告没有时间答辩。他建议,“应该强制要求被告进行答辩。”

原告预缴诉讼费有失公平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原告需要预先缴纳费用,如果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法院会按照原告撤诉处理。新草案仍然沿用此规定。人权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贺树奎律师表示,“这实际上是司法部门认为原告可能败诉让原告预付的保证金,但为什么不让被告也缴纳?显然有失公平。”

贺树奎表示,“原告不是司法服务的购买者,让原告预先缴纳诉讼费,可能会让当事人放弃诉讼。我的建议是,应该增加一个条款,即案件受理不受预缴诉讼费影响。”

设置专门条款防止“被精神病”

针对近几年来层出不穷的“被精神病”案件,北京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涛认为,有必要在民诉法中设置专门条款防止公民“被精神病”。黄雪涛建议,应该保护精神残障者的自主委托权,添加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在必要时候要求监护人配合”这样的条款。

对于黄雪涛的建议,贺树奎表示,“总的来说,就是不能让监护人垄断当事人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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