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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下月将施行 先行赔付规定引发关注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纪雅林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03 12:02 
核心提示: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将更广泛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彰显了立法进步。但实践中如何让更多工伤劳动者真正受益,仍有不少难题待解。

【核心阅读】

工伤事故,能让一个家庭瞬间陷入困顿。很多工伤劳动者更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难获相应治疗和赔偿,被迫走上漫漫维权路。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将更广泛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彰显了立法进步。但实践中如何让更多工伤劳动者真正受益,仍有不少难题待解。

53岁的湖南籍农民工刘吉生,3个月前在工地修缮屋顶时不慎跌落,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和肺部损伤,住院后陷入半植物人状态并数次报危。一起普通的工伤事故,却因用人单位中铁某局既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包工头相互推诿,治疗费用没有及时到位,刘吉生的救治一度难以维持。

这并非个例。尽管社保事业正在积极推进、取得长足进步,众多普通劳动者仍未被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报,2010年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6173万。这个数字,远低于第二、三产业的从业人数。

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工伤保险的受益人群扩充至未参保职工。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有了法律的保障,刘吉生们的困境应该会迎刃而解。然而,现实并不容乐观,这颗“定心丸”想要入口,还要过几道难关。

问题一:

先行支付条件待细化

长期致力于劳动者保障的NGO组织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义联”)调研显示,在工伤事故处理中,用人单位拖延支付现象十分普遍。

义联对212名未参保劳动者访谈统计显示,即使通过繁琐艰难的法律程序,确认了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仍有72.4%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被迫启动仲裁和诉讼程序。而在获得赔偿的工伤劳动者中,仅26.1%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获得赔偿的,21.7%则花费了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平均耗时达2.02年。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需细化。”义联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先行赔付的原则,但具体操作中情况复杂,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判断标准、工伤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的门槛及程序、政府部门的追偿方式等诸多细节,需要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

比如说,用人单位答应赔付但推诿拖延、赔付部分但未完全支付,是否算“用人单位不支付”?职工申请先行支付,是否以工伤认定为前提?

为保证工伤劳动者第一时间获治,黄乐平建议,降低申请先行赔付的门槛,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可不以工伤认定程序为前提,先行支付医疗费。

问题二:

非法用工单位未覆盖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法规处副处长关祥坤认为,先行赔付最大的意义在于,将工伤事故的雇主责任原则转移为国家责任,从而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是,“国家责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是合法主体,对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没有覆盖。

关祥坤说,在许多地区,对于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使用童工的非法用工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一般不予认定,只由工人与用人单位进行仲裁,维权之路更为艰难。

义联在调研中也发现了用人单位中存在7.2%的非法用工单位。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宣告了非法经营单位的劳动者应得到平等保护,将非法经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因此,在社会保障法层面上,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劳动者也应该明确获得同等保护。

问题三:(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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