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ssell Brown入禀香港高院控告Edward Lehman胜诉
融合网|DWRH.net:内地知名会计和财务咨询服务公司雷博国际会计(LehmanBrown)执行合伙人、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博杨(Russell Brown)在控告内地律师行雷曼律师事务所(Lehman, Lee & Xu)执行董事兼创办合伙人Edward Lehman一案中获判胜诉。被告Edward Lehman的代表律师表示,被告违反法院禁令的行为是“无知的、愚蠢的,其过失行为应负刑事责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杜溎峰法官裁定被告藐视法庭,因此判罚被告港币20万元,并按照补偿标准支付原告港币40万元。
被告Edward Lehman在香港、中国国内及澳门从事专利及商标代理,是伊利诺斯州及美国大律师公会(Illionos State and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s)成员,也在中国律师行雷曼律师事务所任职。原告博杨(Russell Brown)、周晗(Zhou Han Brown)及雷博国际会计的两名股东之一'Effiscient'在香港寻求法律追索,通过正当法律诉讼程序控告Edward Lehman,并成功举证被告曾在2010年2月至2010年9月期间,发送超过9,000封含有对各原告及雷博国际会计作出诽谤性陈述的邮件。Edward Lehman的行动被裁定蓄意违反香港高等法院杜溎峰法官于2010年7月23日颁布的禁制令。2010年11月2日,博杨(Russell Brown)、周晗(Zhou Han Brown)及Effiscient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对Edward Lehman发出原诉传票,控告其蔑视法庭,应施以监禁。
本案于2011年4月19日在香港公开聆讯,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杜溎峰法官主持。Edward Lehman的代表律师表示,Edward Lehman违反法院禁制令的行为是“无知的、愚蠢的,其过失行为应负刑事责任”。Edward Lehman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无条件向法院以至原告博杨(Russell Brown)、周晗(Zhou Han Brown)及Effiscient一一道歉,以免受监禁之刑。
高等法院杜溎峰法官表示,被告Edward Lehman触犯了“非常严重的藐视法庭”罪行,本应对被告立刻施以监禁。但被告申辩该刑罚将会影响自己继续从事律师职业,因此法官酌情改为判罚被告港币20万元,并裁定被告按照补偿标准支付原告港币40万元(合计77,250美元)。此外,原告在Edward Lehman的另一项香港诽谤诉讼中取得对Edward Lehman败诉的非正审判决。针对诽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及赔偿金额尚在评估中,预计金额将十分巨大。
谈到自己通过正当诉讼程序控告Edward Lehman并胜诉,原告博杨(Russell Brown)表示,“杜溎峰法官裁定Edward Lehman蔑视法庭权威,这表明不论职业、国籍、居住地,任何人都不可以逾越法律的束缚。我一直主张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们在中国的完整权益,因为法律体系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诚实守信的公民及专业机构。”
(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