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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社保对账单可做购房或购车缴费证明

来源:新京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5-18 08:24 阅读:
核心提示:今后,每年北京市社保部门给参保人邮寄的“对账单”不仅可显示参保缴费明细,还将可以作为购房、购车等要求提供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本报讯 (记者温薷)今后,每年北京市社保部门给参保人邮寄的“对账单”不仅可显示参保缴费明细,还将可以作为购房、购车等要求提供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个人最早明日可收到

北京市社保中心昨日称,今起,2010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邮寄工作正式开始,个人最早明日就可以收到。今起至6月30日,全市660余万参保人员将陆续收到装有个人2010年度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信件。

今年起,社保对账单增加了一项新功能,可以作为“社保缴费证明”资料,方便参保人办理购房、购车等相关手续。据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保对账单醒目位置处将会明确标注一行字“可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目前,参保缴费证明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社保缴费证明已经成为住建委、海关等行业审批机构要求个人出示的证明,或用于申办各类资质、资格的证明。同时,将对账单作为个人社保缴费证明,也能够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邮寄人数新增120万人

对账单的内容将包括单位及个人缴费数额、个人账户明细、缴费标准等社保缴费细目。今年,市社保中心邮寄对账单人数新增加了120万人,增长率22.2%。

根据7月1日起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缴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 提示

对缴费信息有争议可举报

收到对账单后,应于6月30日前核对2010年度本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对所核对信息有异议,应于9月30日前由参保人所在的参保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如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有争议,应于10月1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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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人力社保局表示,截至4月底,已为142名外埠城镇人员办理补缴业务,同比增幅达89%。对此,通州已经调整了补缴审核流程,对于补缴2009年12月以前社会保险的申请,须先由社会保险稽核科和劳动监察科采取实地稽核等方式,对参保单位及个人真实工作经历进行摸底调查,最后由社保中心收缴部办理补缴,基金监督科全程介入各环节监控。

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如发现违规补缴现象,将对违规补缴产生的缴费年限和账户进行清理。

(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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