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负责人:全面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2)
问:应该如何清理才能大幅减少活动数量?
答:《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的活动;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活动,一律予以撤销。清理和规范工作主要从活动审批、经费管理、领导出席三个关键环节入手,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规定,做到依据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撤销;确需举办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规范实施。由于“庆典”和“研讨会、论坛”情况不完全相同,所以具体措施也有所区别。对举办庆典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而举办研讨会、论坛目前仍是党政机关研究问题、开展工作的一项基本方法,这次清理中主要是针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举办行为,解决过多过滥问题。
问:这次清理和规范工作中,如何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答:在规范庆典活动方面,通过严格审批程序,杜绝内容比较空洞、无实际意义的活动,只有那些确需开展的庆典活动才能得到批准。具体来讲,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庆典活动,要按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公祭类庆典活动,须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时,对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纪念性庆典以及党政机关参与的经贸类庆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都要严格控制。
在规范研讨会、论坛方面,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活动,要统筹规划、从严控制,纳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按照程序报批。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或变相举办公款旅游性质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举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研讨会、论坛活动。各地区不得异地举办或组织各种“轮流做东”联谊性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问:这次清理和规范工作中,如何加强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经费监管?
答:加强经费监管是规范经费来源、提高使用效率、防范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标、又无实质内容的活动或可办、可不办的活动,一律不办。确有必要开展的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列入公示范围,接受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公开透明和廉洁高效。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活动,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和企业转嫁费用。要严格规范活动举办中的公务行为,严禁利用举办活动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请客送礼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问:这次清理和规范工作中,如何对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进行规范?
答:一些地区竞相邀请党政领导、知名人士甚至外国政要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以此来提高规格、制造声势、扩大影响,社会反映强烈。因此,清理和规范工作要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为重点,通过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出席行为,逐步实现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良性发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确需出席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活动,举办单位须分别报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向中央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须报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出席活动的领导干部送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实施意见》还强调,要从严控制对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宣传报道。(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