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足坛反赌扫黑案审判应最大限度公开
“足坛反赌扫黑案不会公开审理”,这是5月5日《新京报》报道的标题。这一信息经网络“放大”,引得网友群情激奋。
然而,读完报道我发现,所谓“不会公开审理”,只是丹东市中级法院某位同志的个人预测,“基本上不会公开审理”。从他“开庭之前,我们肯定会开个协调会,然后确定这个案子是否公开审理”的表述看,是否公开审理,目前并无定论。
不过,如果这位同志的说法不是“信口开河”,那么,不公开审理,或许真的代表了一种倾向性意见。而他阐释不公开理由的“有备而来”,更让我们相信上述判断:“不公开审理一是因为关注的记者太多了,真的公开审理肯定会有很多人。第二就是案件公开审理的话,每天都会对外透露消息,那么对案情本身也不利。”
虽然不公开审判尚未“生米煮成熟饭”,但确有往这方面走的迹象,这令人不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可见,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那就一定不能公开;如果不涉及这方面内容,就必须公开,不公开即违法。
这位同志谈了两点不公开的理由,它们站得住吗?先看第一条:“关注的记者太多了,真的公开审理肯定会有很多人。”“会有很多人”,反映的是公众对本案知情的迫切。对此,正确的应对应该是:尽量选一个大点儿的法庭,尽可能满足更多人旁听庭审的要求。因为“会有很多人”,所以不公开,其中的逻辑让人匪夷所思。
再看第二条:“每天都会对外透露消息,那么对案情本身也不利。”如果说之前侦查、起诉阶段,对案情保密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那么,到了审判阶段,已经没有也不应该再有秘密可言。让公众全面了解案情,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我不知道这位同志口中的“对案情本身也不利”,具体指什么,我想说的是,即使事实真的是“不利”,它也不是可以不公开审判的理由——一旦“有利”、“无利”成为决定是否公开的根据,公开审判将成为一句空话。
说这一案件“举国关注”,或许并不过分。这么多年的足球圈,企业投入巨额资金,球迷投入巨大感情,结果却被一小撮人搞得乌烟瘴气。这一案件,对现在和今后搞足球的人,对足球圈之外的体育人,对体育人之外各行各业的人,都有教育和警示价值。而实现上述价值,全面了解案情是第一步。案件走到现在,不容易。如果案件效果因为“关起门来审”而打折扣,未免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曾有人建议电视直播本案庭审。考虑到电视直播有利有弊,我不想做这样的建议,但顺应公众呼声最大限度公开审判,却是有关部门可以做也必须要做的。
(作者:李曙明)
(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