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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检察理论研究要注意避免三个倾向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5-06 18:34 阅读:
核心提示:自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研究,突出抓好机制建设,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新成绩。与此同时,检察理论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

自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研究,突出抓好机制建设,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新成绩。与此同时,检察理论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人,请他谈谈检察理论研究今后要注意的问题。 

一、避免部门化倾向,树立系统思维理念 

近年来,法学界和检察实务界对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等问题,从不同的层面和视角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为检察改革的顺利实施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检察理论和检察学以部门为支撑、旨在回答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指向性,容易使检察理论研究与检察学被赋予一定程度的部门色彩。“有些检察理论成果研究立场过于狭隘,固守部门利益,凡是有利于扩张检察系统权力的观点,无论在逻辑上是否成立,是否符合基本的司法规律,都极力主张;否则就极力反驳。这种倾向背离了理论研究真谛,使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沦为部门利益之说,缺乏说服力和公允性,影响了检察理论的科学发展。” 

该负责人认为,检察理论的研究者必须树立系统思维的理念,注意把检察制度放在国家的整个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中来定位来认识,避免滋生为检察而论检察的部门主义研究方法。检察理论研究者要力求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尊重司法规律和职权配置的基本原理,从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要求出发,坚持理论研究尊重真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超越检察角色局限,客观、理性地开展学术研究,增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说服力和公允性。 

二、避免低水平重复倾向,不断强化精品意识 

检察理论服务检察实践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质量。“综观检察理论研究现状,对于一些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往往在短时间内一拥而上,成果数量不少,但创新性不足,研究方法和思路陈旧、单调,精品不多,而对一些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的理论成果较少,对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缺乏宏观的、前瞻性的研究,检察理论在学术界的影响力有待提高。”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认为,各级检察院在开展理论研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强化精品意识,采取各项有力措施,激励检察理论研究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研究水平,努力推出检察理论研究的精品力作。各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对本地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搭建好实施精品战略的平台,围绕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体系的各个要素,选好选准攻关课题,采取组建高层次的专门团队、面向社会招标、吸纳法学专家共同攻关、对精品成果给予重奖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检察理论研究的精品,确保检察理论研究精品战略落到实处。 

三、避免为研究而研究倾向,注重成果转化力度 

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根本目的是以理论创新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该负责人说,“为研究而研究,理论和实践脱节的现象是存在的,一些花了大力气研究出来的课题成果,没能转化为指导实践的具体方案,使得研究成果的价值大打折扣。” 

该负责人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检察理论研究,为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法律监督效能的提升、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具体包括: 

第一,围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开展研究。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的深刻内涵,紧紧抓住和破解检察机关在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和涉检舆情的收集分析应对机制等,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检察机关协同有关方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供理论引导。 (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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