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醉驾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环节 三问题待细化(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5-06 11:23 阅读:次
核心提示:在醉酒驾驶这一基本事实被确认后,是否存在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乃至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当然适用于危险驾驶罪。除
在“醉酒驾驶”这一基本事实被确认后,是否存在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乃至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当然适用于危险驾驶罪。除了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超出醉酒标准多少这一情节外,以下情节也应在考量范围之内:当事人醉驾时的具体神志状态,醉驾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接受检查和接受讯问时的表现等,应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决定对行为人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刑罚的轻重。同时,刑法没有对危险驾驶罪的罚金数额进行具体规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明确的必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将有大量醉驾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环节。期待司法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准确适用简易审等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打造处理此类案件的“快车道”。(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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