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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IP地址做被告”应是好消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5-04 00:42 阅读:
核心提示:IP地址或网名可做被告的规定,受到一些网友的强烈抨击,他们担心自己以后匿名上网随时有可能被“揪”出来,认为此举侵犯了网民自由。

据《京华时报》载,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IP地址或网名可做被告的规定,受到一些网友的强烈抨击,他们担心自己以后匿名上网随时有可能被“揪”出来,认为此举侵犯了网民自由。

俗话说“好汉做事好汉当”,为何有些“网络好汉”在发表言论后却不敢担当?关键原因是,从彭水诗案到稷山文案,从王帅帖案到吴忠跨省追捕案,网络自由频遭打击,已令一些网民心有余悸,他们担心手中的自由被以各种名义夺走。因此,相关部门一出台约束网民的举措,便遭到一些网民的强烈抵触。

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哪怕是在虚拟世界的网络上也不例外。因此,规范网络行为应是保护公民网上合法权利的一个利好消息才对,其实质是让包括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在内的权利不被非法侵害。因为,网络言论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言论要宽松、自由得多,特别是在网络缺乏必要监管的时代,个别网民的言论有时就冲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比如造谣生事侵害他人权利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过个别人因无法承受网络谣言而自杀的现象,从这一点上看,规范网络世界里的言行不仅必要而且亟须。

笔者还想说的是,规范网络世界的言行绝不能是一个单向行为,即执法者对网民网上言论的限制行为,同时还应规范执法机关和人员对网上言论的管理行为。比如,相关规定必须明确何种情况下并履行何种手续,执法机关才有权查询网民的相关信息,防止任何一级网监机关都能随意查询网民信息,并追究他们责任的现象。

江西高院规定IP地址或网名可做被告一事让我们看到,完善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积极作为。我们要让法律规范网民的网上行为,让法律保护网民的合法权利,让法律约束监管者的执法行为。 (吴兰友)

(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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