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频发引公众担忧 专家称应立法预防(2)
工伤保险制度: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预防为主
记者: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就能解决劳动者过度劳动的问题吗?
孙树菡: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等职业安全法律法规都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而且是预防为主的。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关于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条款。
但是,现实中免不了出现用工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我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人才、保护劳动力资源方面,国家要尽早作出指导,减少劳动者的亚健康状态,减少过度疲劳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该自我保护、自我泄压,减少职业带来的伤害,要避免长期加班、过度劳动造成的伤害。同时,国家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心理的引导,防止、杜绝员工相继跳楼的现象出现。
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督最不应缺位
记者:劳动法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现实中还是大量存在超时加班、“免费加班”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孙树菡:我们国家很多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等。但是各种超期加班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有劳动者个人自觉加班的因素存在,但更多的是劳动者“被迫加班”、“无奈加班”。国家应该加强劳动监察,国家监管不应缺位,要加强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但是更多的,应该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不能强化“不加班不正常”的企业文化,这种企业文化其实是十分有损企业形象的。另外,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例如,工会应该更加积极发挥作用,如设定小组安全员,帮助解决企业存在的影响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因素。例如,由独立的第三方的民间团体,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评估从而影响企业的行为。例如,加强舆论引导,对于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谴责。形成一个健全的监督网络,以此促成良好的气氛。
(作者:关仕新)
(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