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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法律五月起实施 民生和安全更受关注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9 16:59 阅读: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地震局:《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五月起实施,民生和安全更受关注。

刑法:保民生惩黑恶,落实宽严相济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共50个条款,内容涉及刑罚内容、刑罚执行、量刑情节、量刑制度等方面,着眼保障民生惩处黑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并呈现出多处亮点。 

亮点一,死刑减少生刑加重,刑罚结构更合理。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其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如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二,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其三,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其四,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亮点二,“打黑除恶”力度加大,手段更加严厉。其一,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如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规定财产刑。其二,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亮点三,多个“首次”规定,体现恤老护幼原则,并从各个方面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首次”之一,七十五岁原则上免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首次”之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有望消灭。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首次”之三,提出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完善了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另外,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亮点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其一,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将醉酒驾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等。其二,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如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等等。 

2011年4月,“两高”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罪名作了补充修改。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有责任维护公共卫生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同名文件将废止。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细则新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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