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邢丹之死”:这是真正的“杀人游戏”(2)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罪,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并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应以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蔡某成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具体到对致邢丹死亡的责任认定上,因二人的行为并未对邢丹造成危害,故不应对邢丹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剖析 ·民事
监护人应予赔偿
郭斌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能够确定具体致害人为林某一人的情况下,林某应对邢丹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但由于林某只有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因此,林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张程远律师具体提到,死亡赔偿金除了邢丹的女儿18岁之前的抚养费、邢丹父母的赡养费等之外,邢丹的近亲属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在不能确定具体砸车之人的情况下,3名嫌疑人就都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而15岁和16岁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以及19岁嫌疑人的家长,都应承担垫付义务。”
可追究高速路方责任
考虑到林家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很可能无法给予邢丹家属完全的、到位的赔偿。郭斌律师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在这起事件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高速路护网出现漏洞,高速路边堆着混凝土石块,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的公路负责进行修建、养护和管理。
由于高速路护栏被扒开难以即时发现并修复,故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过错有一定难度。“但仍可从违约角度去维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取了车主的费用,就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善良管理人的合同义务,二者属于‘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关系’。维护护栏完整、防止行人攀爬是路方所应提供的安全通行条件,是双方合同内容的题中之义。在依据侵权难以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邢丹家属可依据合同关系,追究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邢丹女儿、父母的精神损害,仍只能通过追究林某的责任来予以补偿。”(林靖)
(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