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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积极探索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

来源:正义网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8 16:21 阅读:
核心提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以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附条件逮捕作出了积极探索。2010年度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5件10人,分别占决定逮捕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8%和总人数的12.2%.所有附条件逮捕案件全部在捕后通过跟踪监督确认附条件逮

正义网四川4月28日电(记者 周忠 通讯员 查洪南 刘洪波)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以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附条件逮捕作出了积极探索。2010年度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5件10人,分别占决定逮捕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8%和总人数的12.2%.所有附条件逮捕案件全部在捕后通过跟踪监督确认附条件逮捕的效果,目前均已获得法院有罪判决,无捕后撤案、不起诉和判无罪的情况。

成都市检察机关严格控制适用范围,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只对 “逮捕有风险、不捕有压力”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才适用附条件逮捕。

对于报捕的职务犯罪案件,综合考虑案件是否属于大要案,是否属于窝串案,是否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作出附条件逮捕后有无继续扩大侦查的空间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可能,严格控制适用范围。如某村支书、会计等5人涉嫌共同贪污一案,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5万元,虽然犯罪金额不算特别巨大,但是由于涉及几百名农户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作出附条件逮捕的处理。

在对一些职务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逮捕的同时,成都市检察机关设置了监督程序。一方面,要求侦查部门在采取刑事拘留后4日内日将《报请逮捕书》及案卷材料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履行对自侦案件的监督职责,从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对拟报请上级院逮捕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实质审查。另一方面,要求侦查部门在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期间以及上级院审查逮捕期间,依然应当继续侦查,收集和固定证据。上下两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对案件初步审查以后,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的证据立即告知侦查部门,使其力争在审查逮捕时限之内将必须的证据收集齐全。通过上述措施,确保了审查逮捕阶段侦查工作的同步性、连续性和完整性,进一步保证了案件质量。对于临近审查逮捕期限届满,也有只有基本事实和证据,逮捕存在风险,而案情重大,确有逮捕必要的案件,通过启动包括两级院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共同参与的侦捕诉协作机制,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以后,作出附条件逮捕的决定。防止因个人的认识错误或仅仅出于部门利益而草率决定,同时有利于上级院侦查部门对基层院侦查部门的督促,也有利于公诉部门提前掌握案件情况,围绕公诉要求尽早提出补充侦查的主攻方向和证据要求。

附条件逮捕决定作出后,侦查监督部门除将《附条件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送交侦查部门外,承办人还向侦查人员详细说明附条件逮捕的理由和补充侦查的具体要求,使侦查方向更加明确、侦查要求更加清晰,促使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自觉地继续收集和进一步固定证据。

对于附条件逮捕案件补充侦查的案件,在一个月期限届满时,由市院侦监部门负责人带队,到基层院对案件跟踪监督,制作《附条件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情况回访记录》,并复印补充侦查获取的主要证据材料附卷。如果案件已经收集到定罪所必须的证据,则维持原逮捕决定;如果发现侦查工作难以深入,案件难以构罪或者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则按照审批程序撤销原逮捕决定,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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