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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法律26年出不来 《精神卫生法》缘何卡壳(2)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7 12:24 阅读:
核心提示:专家建议设立审核委员会 此外,唐宏宇告诉记者,双方在审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也争议颇大。律师和一般公众希望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医生普遍认为,判断精神疾病并非那么简单,需要经过一系列专业的心理测评和丰富

专家建议设立审核委员会

此外,唐宏宇告诉记者,双方在审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也争议颇大。律师和一般公众希望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但医生普遍认为,判断精神疾病并非那么简单,需要经过一系列专业的心理测评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与技能,非专业人士难以胜任。“临床医学本来就有误诊率,精神科误诊对患者的影响只会更大。目前由专业人士去判断这个问题尚且不尽如人意,若交给非专业人士去决定一个人‘有病’还是‘没病’,效果恐怕更不理想。”

双方意见如何平衡?唐宏宇的建议是,非自愿收治应当成为《精神卫生法》的重要内容,但为了避免公众担心的“被精神病”问题,设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更为科学严格的住院标准,并配以标准一致的审核委员会,同样必要。

“在欧美国家,强制收治的标准基本上也就是这样几条:患有经专业医生诊断的精神病;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必须住院,比如具有明确的社会危害倾向、存在非常严重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危害行为、并且对自己的状况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等;同时有足够的依据认为,不住院的后果比住院更糟糕。事实上,我国目前拟定的非自愿收治标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他说,“如果遵循这些标准而收治的患者,患者本人或家属提出异议,再由独立的审核委员会‘复核’,这样既能节约资源,也能尽量把误诊误判的情况减到最低。

“当然,独立的审核委员会重点审查的是执行收治标准的程序,而不是专业问题。外行判断专业问题的正确率从整体上讲肯定比专业人士低。”他强调。

至于审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唐宏宇认为应由法律界人士、患者、患者家属、一般公众、专业人士等综合组成。但是,“不管由谁来做,遵循的标准和程序应该是一致的,其中的专业标准比如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是应当由专业人士来制定的。”

(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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