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在线被指侵权 手机下载成网络侵权新动向(2)
“目前,在互联网新技术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方在手机等新媒体上的版权损失难以估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正版的影视作品市场形成极大的冲击。如果影视作品版权方投入巨大人力、财力进行创作却获益很少,必然会挫伤影视作品创作方投资创作新作品的积极性,这对影视作品版权方、手机软件运营商、手机用户3方的长远利益是不利的。”陈建彬说。
成本高维权难相应法规细则缺失
尽管手机视频侵权的影响较广,而且相关利益方已经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但业内人士认为,与传统的网络维权相比,对手机视频侵权的维权更加困难。
“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权利不应当受到侵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版权拥有者要花费大量的财力买很多的手机机型,因为每个手机的合作商都不一样,就像苹果会和91助手合作,但是HTC又会和其他的厂商合作,因此要想彻查到底还有哪些手机和客户端涉嫌侵权,版权拥有者就要多查,而且取证、举证耗费的时间也很长,还要在公证处进行公证,维权成本很大。”刘晓庆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对于手机侵权问题,法律上还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只是对网络侵权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但并没细化到是电脑还是手机的网络。对于手机视频侵权来说,还是空白。
公开资料显,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明知用户直接侵权而不采取措施,或在著作权人提出侵权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则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但对于手机软件网络运营商是否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手机软件用于侵权的具体情形,在个案中比较难以证明。”陈建彬分析说,由于目前“实质性非侵权标准”和“引诱侵权理论”均存在缺陷,所以应当制定一套判断手机网络运营商“间接责任”的新规则,使意图引诱、帮助用户对产品进行侵权性使用并从中盈利的手机网络运营商承担应有的责任。因为在直接侵权行为由大量手机用户实施的情况下,追究手机网络运营商“帮助侵权责任”实际上是版权拥有人获得充分救济的唯一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目前随着手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视频等资源也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当问题初露端倪的时候就应当依法追查,以建立起良性的手机版权生态环境促进版权的规范。(作者:任雪)
(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