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骗购保障房 处罚不是越重越好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21日提交市人大审议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由于大幅度提高了对违规不实申请的处罚力度而广受社会关注,网上也是好评如潮;尤其是其中拟根据刑法规定以诈骗罪处罚骗购保障房的提议,更是获得了高度赞赏。事实上,修正草案中确实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例如,修正草案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违规不实申请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就是一大亮点。
但是,对包括骗购、骗租在内的违规不实住房保障申请的处罚真的是越重越好吗?笔者认为,立法在规定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制度以及对违规不实申请的处理时,应该有度。那种认为只要处罚有力,违规不实申请就能得到遏制的想法可能把问题给简单化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骗购、骗租无论能否获利,总是会有人抱侥幸心理骗购、骗租的。而且,仔细分析公开披露的修正草案的内容,一些媒体的报道和评论似乎不是十分准确。
第一,修正草案并未增加新的罪名或改变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一些媒体根据修正草案增加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政府议案中骗购保障房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诈骗罪予以严惩的表示,把深圳誉为“国内率先对骗购者实施重罚并以诈骗罪予以严惩的城市”。这种评论是不准确的。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有一定的立法自主权,但没有创设新的罪名或者改变已有罪名法定构成的权力。事实上,修正草案也没有这样做。修正草案只是明确了构成犯罪的违规不实申请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没有说骗购商品房就构成诈骗罪。从这一意义上说,骗购商品房不仅在深圳可能因为情节严重、危害巨大而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而且在全国各地都可能因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修正草案中规定的骗购人、骗租人终身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处罚过于严苛。修正草案区分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处3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保障房申请;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或者购房补贴的,处10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立法的意图当然是好的,而且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这样规定似乎违背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本意,即为住房困难并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改善住房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必要的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住房保障。保障对象中并不排除有过这样或那样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个人或家庭。事实上,许多刑满释放而住房困难的个人(包括其家庭)都根据规定享受了住房保障。因此,以一个人曾经违规不实申请住房保障——包括骗购或骗租——为由而终身剥夺其申请住房保障的权利并不妥当。也许正因为此,修正草案区分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剥夺申请住房保障权利的处罚并不适用于违规申请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但现代社会中,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不可能一成不变。这些违规申请的“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果因个人或家庭的变故而符合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有权申请住房保障;而不能因为曾经的不良行为而被住房保障拒之门外。
其次,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申请住房保障更是那些单凭自身努力无法满足个人或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公民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可或缺的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及时获得必需的住房保障关系到一些个人或家庭能否生存,能否有尊严地生活。因此,终身剥夺一个公民申请住房保障的权利必须慎重。(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