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法律之辩(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4 11:21 阅读:次
核心提示:综上所述,确定绿大地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司法实践中,关于绿大地涉嫌虚假陈述的处理也不排除会采纳上述两个揭露日中的任意一个。但无论以哪个时间作为揭露日,都应当遵循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法理
综上所述,确定绿大地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司法实践中,关于绿大地涉嫌虚假陈述的处理也不排除会采纳上述两个揭露日中的任意一个。但无论以哪个时间作为揭露日,都应当遵循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法理基础及《司法解释》立法本意:虚假陈述被揭露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这一意义的理论基础即为“市场欺诈”理论学说。
该学说的一个核心论点就是:在一个公开有效的证券市场中,公司的股票价格是由与该公司所有可获知的重大信息决定的。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这是一个毫无疑问市场公认的利空信息,必然会引起股票价格的异常剧烈波动。对“诱多性”虚假陈述来讲,最典型的就是股票价格急剧下跌,给投资人造成财产损失。否则,也就谈不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项目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投资差额损失”,因此,这也是确立“虚假陈述揭露日”的首要意义所在。
作者:陶雨生 刘晓雨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