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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非法买卖成产业链 法律不健全管理存漏洞(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0 08:25 阅读:
核心提示:据介绍,他们寻找供体一般是在网上的QQ群里面。记者在网上搜索关键字肝肾源,招募供体和推销器官的广告难以计数。22至30岁之间,体重120至170斤之间,身高170以上是大多数广告中提出的供体标准。甚至有广告还承诺提

据介绍,他们寻找供体一般是在网上的QQ群里面。记者在网上搜索关键字“肝肾源”,招募“供体”和“推销”器官的广告难以计数。“22至30岁之间,体重120至170斤之间,身高170““以上”是大多数广告中提出的“供体”标准。甚至有广告还承诺提供“供体”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而且与医院关系良好,能够通过伦理审查。这些广告以门户网站的个人空间或博客、小网站广告帖为主要发布渠道。记者随机点击一些链接,仅有极少数网页因涉及不合法内容而被删除,公开叫卖器官在网上大行其道,网站审核无疑形同虚设。

在本案中,苏东伟先后取网名“济南赌鬼”、“重头再来”、“如此简单”和“迷惘的黄”。从2008年3月到案发,苏东伟通过这种方式共找到12至13个供体,最后配型成功的有七八个人。

法律不健全,医院管理有漏洞

在我国,器官移植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技术与规模都得到迅猛发展,如今已经成为临床手术数量仅次于美国的器官移植第二大国。我国器官移植的供体来源主要有三种,死刑犯捐献、亲属间活体移植以及脑死亡和传统死亡之后的自愿无偿捐献者。

而器官移植的供体不足是个世界性问题,在我国显得尤为突出。据了解,我国由于缺乏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每年只有1%左右的病人能够实现移植愿望,“这为器官非法买卖提供了足够大的市场空间。”一位医院的业内人士说。

“人体器官非法买卖之所以如此猖獗,与我们的法律缺失和医院管理有漏洞有很大关系。”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

首先是法律的缺失。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国际通行法则,如日本的《器官移植法》规定了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以及为获利而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罪等多项罪名;美国法律则规定,如果患者需要器官移植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在政府网站上登记排队,等待死者捐献器官;要么接受自己仍在世的亲人或朋友的捐献。我国法律也禁止人体器官买卖,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明确了行政处分、限期整改和处罚等条款,但迄今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人体器官买卖罪名。“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我们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但非法经营罪处罚较轻,与器官买卖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检察官说。

其次是医院对“供体”的身份审查有漏洞。根据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由于各医院在审查身份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使得一些“供体”能够冒充病人的亲属提供器官。因为医院只需患者和“供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完成审查。但对于假身份证、假证明等,医院并没有能力辨别真假。在本案中,张杰就是通过一张假身份证冒充是患者的表弟,通过了医院道德委员会的审查而进行了肾移植。而陈江和赵强,则是在一些小医院甚至社区医院进行肾摘除手术,他们连假证件都不需要办就可以进行手术。

(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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