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协4位委员联名建议明确自由职业演艺人员法律地位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18 23:08 阅读:次
核心提示:近日,何麟、高韵斐、李小林、陈妍音等4名上海市政协委员联名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尽快明确自由职业演艺人员的法律地位。
本报讯 (记者 顾意亮)近日,何麟、高韵斐、李小林、陈妍音等4名上海市政协委员联名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尽快明确自由职业演艺人员的法律地位。
“上海市演艺工作者联合会现有的1648名会员中体制外演艺人员已多达463人,占会员总人数的28%。”高韵斐委员说:“这些‘社会人’不再受雇于任何文艺演出单位,他们与制作人、制片人、演艺项目、文艺演出场所或文艺团体形成阶段性、项目性,以部戏、场次计的服务契约关系。”但遗憾的是,委员们先后查阅了《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均没有对这一“自由职业者”群体进行过国家立法层面的法律定位。
陈妍音委员认为,自由职业演艺人员“自由职业者”身份的缺失,将导致他们与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容易被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成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一旦认定为劳动关系,演艺人员则又成为“单位人”,使用人单位需要依据现有劳动法规提供劳动保障、缴纳社会保险、遵循严格的雇佣程序、解聘条件、经济补偿等方面要求。
高韵斐等委员认为,这种法律风险使文艺单位排斥使用自由职业演艺人员,不利于演艺人员灵活就业,损害了他们基本的就业权,使文艺体制改革的初衷难以落实,阻碍了文艺体制改革的深入。对此,何麟、高韵斐、李小林、陈妍音4位委员建议对自由职业演艺人员实行专项立法,以明确体制外、非院团及社会文化工作者等自由职业演艺人员属于自由职业者,使他们以项目制等形式参与到演艺活动时,不被纳入传统的劳动关系,理顺其与文艺单位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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