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判刑,法律将成一纸空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浩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15 09:33 阅读:次
核心提示:法律是约束人行为的底线,我国法律就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当然所谓的“民意”也不能超越法律。法律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素。我国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统,更何况是一个普通的学生呢?使用民意判
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扬子晚报》4月14日)
药家鑫案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杀人案件了,它所带给社会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刑事案件的影响。这也是一个案情清楚却迟迟不能定罪的特殊案件。一时间“激情犯罪”、“能人减刑”等等违背法律精神的话语更是不绝于耳。甚至将法律的审判寄托给了旁听者!这样无异于使得本来应该拥有独立审判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独立审判权。因此法律对正义的伸张将会大打折扣。
法律是约束人行为的底线,我国法律就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当然所谓的“民意”也不能超越法律。法律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素。我国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统,更何况是一个普通的学生呢?使用民意判刑的方式无异于将法律贬为一纸空文。
退一步讲,即使对犯罪分子的审判需要考虑民意,也应该是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具有相对合理的结构。这样才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西安中院所听取民意的旁听者中存在着严重的结构畸形。近4/5的旁听者与被告同属一个群体----学生。甚至还有许多是被告的同学。试问,在这样的群体结构下收集的“民意”,法院真的敢拿它来对犯罪分子量刑吗?
原本一起普通的杀人案件却历经曲折而不能结案,为何?是媒体的炒作还是民众的过度关注呢?显然法院的审判人员是受到了外界不应该有的舆论影响,一是怕承担误判的责任,二是怕违背了民意。其实不必如此,相信审判人员都具有相当高的法律观念。只要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款依法审判,才是给社会最好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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