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存多重“玻璃门”(2)
吕艳滨是上述报告的总执笔。他说:“在依申请公开方面,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滥用个人信息和违法限制申请人资格的问题。”
程洁近期参加了一个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制定讨论,制定方试图在办法中明确要求,当事人不但要证明申请信息公开的用途,而且要保证自己用于某一个用途,如果不能保证这个用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场的学者都要笑起来,凭什么要增加申请人不当的负担呢?但这种想法在行政机关当中还是较普遍的。一些行政机关担心,如果不这样要求的话,会有很多的申请。”程洁说。
“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与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相悖,也与‘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左。长此以往,‘条例’必将成为‘不公开条例’。”吕艳滨感到很沉重。
司法解释一拖再拖
《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至今近3年,有大量的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被诉至法院,但未获受理。这使得最高院就审理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一再成为关注焦点。
应松年认为,《条例》施行后,对于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得不是非常好。他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力,救济制度是信息公开完善很重要的方面。”
上法院起诉要求政府公开信息,法院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受理。马怀德认为这其中原因很复杂,不是说一两句话可以说得清楚,“最高院就信息公开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一拖再拖到现在还没有结果,有很多的难处”。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至今近一年半,未有消息出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林鸿潮谈到,反思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动力,主要来自政府本身、地方政府、公众热情和国际组织等。但现在公众热情消减得很快,主要是碰壁比较多,随着很多诉讼不被受理,公众热情在消退。
信息公开应循序推进
如何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松年认为:政府机关必须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政府信息凡是可以向人民群众公开的都应该公开。要明确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应松年说:“政府信息公开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从本国国情出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及能力,使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和公众参与的要求相适应。政府信息公开进程过快做不到,过慢也不行。应该循序渐进,逐步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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