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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界著作权大案至今难结案 范迪安是否侵权成关键(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芬棉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10 00:09 阅读:
核心提示:那么,《生活报》上署名为范迪安的侵权文章,究竟是不是范迪安投稿于报社,显然成为系列侵权案最为关键的因素。 因此,面对二中院的裁定驳回,黄以明不服,于7月13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高院撤销二

那么,《生活报》上署名为范迪安的侵权文章,究竟是不是范迪安投稿于报社,显然成为系列侵权案最为关键的因素。

因此,面对二中院的裁定驳回,黄以明不服,于7月13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高院撤销二中院的裁定,继续追加三涉案单位为本案共同被告。10月19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了终审裁定:上诉人追加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理由和二中院的理由完全相同。

一审判决

只有第三被告承担责任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原告黄以明就涉案作品《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萧长正木雕艺术赏析》提交了手稿、打印稿和公开出版物,法院认定,原告黄以明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经比对,刊载于《生活报》上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全文系对原告黄以明的涉案作品的摘录,该文署名为范迪安,但范迪安否认其向该报投稿,《生活报》亦声明该文并非范迪安向该报的投稿,且原告黄以明并未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该文系被告范迪安所投,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范迪安就该文向该报投稿。

经比对,第三被告网站上署名范迪安的稿件,因范迪安并未向该网站投稿,因此该网站转载的涉案作品未经原告黄以明同意,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黄以明提出第二被告侵权,但未能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黄以明的侵权诉求,法院不支持。

基于上述判断,北京市二中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本案第三被告停止在“中华特产网”上使用涉案作品;赔礼道歉,赔偿黄以明600元及诉论合理支出6000元。

高院审理

到底谁举证投稿成焦点

对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原告黄以明不服。署名为范迪安发表在《生活报》上的侵权稿件是事实,为什么说范迪安没有侵权?

2010年12月10日,黄以明作为上诉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追加三被告,请求法院判定范迪案等被告从事了系列侵权行为。

北京市高院在庭审中,将案件审理集中到五个大问题上;原审法院程序上有无问题;范迪安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萧长正是否实施侵权行为;原审判决数额方面有无问题;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在法庭上,上诉人很激动。上诉人认为,应当追加三涉案被告,但法院认为此事已经裁定驳回了,不可再议。上诉人说,范迪安是不是投稿,得由范出示证据。因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生活报》上有署名,文章侵权,而且为了配合萧长正的展会,还有一些说明,不可能是报社所称的稿件来源于其他网站,非范迪安所投。

记者采访范迪安代理律师杨大民,他也有一肚子话说:“范迪安根本就没有侵权,他是被署名,要认定范迪安自己投了稿,上诉人该举证,被上诉人不能举证。没有证据,就不能说范迪安自己投了稿。”他还比喻说,比如某报上署名某大律师的文章,其实根本就不是他写的,这很正常。他说,范迪案在听到别人告他侵权时,根本就不知情。

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能够做证明的就是将《生活报》列为被告,但此事已被否定了,接下来不知该如何分解。

(责任编辑:融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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