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涉及多方面 特点明显现状堪忧(2)
犯罪主体身份特殊,具有双重性。监狱警察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在依法履行司法权的同时,也负责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狱系统内,通常情况下主要领导既是监管改造安全第一责任人,又是监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们的犯罪与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有着直接关系。调研组分析的20个典型案件中,30%属于这种类型。
“一把手”犯罪较突出,呈现多发性。典型案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占80%,涉及“一把手”的占70%。他们利用手中的人事任免权、行政审批权、财务管理权、刑罚执行权等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牟取私利。比如某省监狱管理局一位主要领导在任期间,多次接受建材商、建筑商等多人请托,在该省监狱系统有关基建项目的承建、材料供应和货款、工程款回收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数十万元,收受美元上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窝案、串案增多,呈现群体性。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比较严格,考核权、审批权分离;生产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决策权、管理权分散,一人作案一般存在难度。近年来,个别警察主动寻求结成“腐败利益共同体”,共同犯罪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犯罪呈现团伙化、群体化倾向。分析中发现,典型案件中属于这类案件的占30%。比如,某省监狱腐败窝案中,以原党委书记、监狱长为首,包括原副监狱长、副政委、设备供应科科长、运销科长、财务科长、监区长等在内的14名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上下勾结、相互串通,在监狱对外采购物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为供货商、经销商在清结货款、供货等方面提供便利,分别或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全案共查处正处级干部1名,副处级干部3名,正科级干部8名,副科级干部2名。
主客观“合力”引起犯罪高发
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既与目前警察队伍思想教育、整体素质亟待提高有直接关系,又和监狱体制机制存在问题,监狱布局不尽合理,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因素密切相关。
从体制上看: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有26个设立纪委,5个为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监察厅派驻,实行单派驻机构管理体制。监狱系统各级纪委监察室为内设,以部门党委管理为主。调研组认为,现行监狱纪检监察管理体制与实际情况有脱节,体制障碍对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制约。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与省(区、市)司法厅(局)纪委监察室之间工作沟通少,协调困难多,监督工作不够及时有效。
从机制上看:存在三“难”。一是外部监督难。调研中,有人说,监狱不同于一般社会单位,管理封闭、性质特殊,客观上给外部力量的监督带来不便,使得监狱警察行使职权透明度低,给个别警察违法犯罪活动留出了空间。这也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能够持续较长时间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执法监督难。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目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人民检察院,全部向监狱派驻检察室,实行直接管理,实施法律监督,而监察机关没有向监狱派驻监察机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精神,监狱监察室(处)属于内设机构,不能行使行政监察职能。这就造成目前对监狱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既缺乏力度,又与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三是协调配合难。监狱纪委书记在班子中排位靠后,给组织协调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配合效果不够明显。(责任编辑:融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