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罪与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答记者问(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维汉 陈 菲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1-04-08 20:25 阅读:次
核心提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按重罪处罚 问: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罚? 答:不法分子往往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按重罪处罚
问: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罚?
答:不法分子往往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当事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从而诈骗群众钱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可酌定从严惩处
问: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哪些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是否包括电信诈骗?
答:司法解释从作案手段、骗取财物性质、行骗时机、行骗对象、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情形:一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是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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