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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公司呼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方兴业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16 13:13 
核心提示:2011年04月16日报道,在昨天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和检察日报社组织召开的打击与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讨会上,高新科技企业的代表踊跃参会,积极建言,强烈呼吁以法律利剑斩断,伸向企业“脑库”的黑手。

2011年04月16日报道,在昨天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和检察日报社组织召开的打击与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讨会上,高新科技企业的代表踊跃参会,积极建言,强烈呼吁以法律利剑斩断,伸向企业“脑库”的黑手。

“今天到会,听到了呼声,感到了压力,引起了深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研讨会闭幕式上如此表示。他说,将把这次会议的所听所见,所思所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汇报,为下一步完善法律做准备。

深圳应率先制定打击网络侵权条例

案例 市人大代表、深圳市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向隽创办了商机网。但网站很快被他人仿冒,网民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出来商机网站,既有原创版,更有山寨版,而且山寨版在前,原创版居后,商机网大受影响却无可奈何。由于网络侵权的隐蔽性,很难查清侵权者所在,司法机关不予立案。

呼声 向隽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应率先开展网络立法。虽然受立法权所限,不能就刑事作出规定,但是经济的处罚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使犯罪分子有所收敛。深圳立法如果成功,可为全国立法探索经验。

商业秘密犯罪认定要增加辅助要件

案例 2011年2月,南山某民营企业赫然发现,某互联网公司文库公开发布了其单位技术资料共8篇帖子,免费供用户下载。这些技术资料均为该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侵权人在发布时均未对这些资料做任何处理,原文均表明该民营企业的名称和“企业机密资料”等信息。该民营企业发现时,这些机密资料已经被下载千万次。为此该民营企业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无法提供其损失达到50万元的证据而未被立案。

呼声 来自研祥集团的柯永宏说,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门槛太高,要认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损失”才予以立案追诉,这不利于企业自身权益的保护,也会导致对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人、披露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他建议法规中增加互联网经营企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共同犯罪惩处。

尽可能发挥公权力的打击作用

案例 成立于1999年的朗科公司,其所生产的闪存引发了新一代移动存储革命。但自从朗科公司闪存盘专利依法程序公开以来,就一直受到众多厂家的侵权,给朗科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朗科公司曾向多家侵权企业分别发出律师函,然而大多数企业不仅不理会朗科公司的正当主张,反而加快了市场推广力度。时至今日,依然有多家企业在大量销售其侵权产品。

呼声 来自朗科公司的代表呼吁公权力能够更多地介入侵权打击,而不是紧紧依靠公司孤军奋战。尤其希望能够借助刑事保护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同时保护广泛的发明人的权益。来自企业的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应该尽可能发挥公权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产生震慑作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

出境出国也要抓回案犯

案例 2009年,丁某组织一批人在深圳生产假冒无线上网卡,并将生产出的成品存放到位于香港的仓库,通过香港公司联系海外客户并销售。在整个作案环节中,仅生产环节处于深圳,联系客户、发货、收款等犯罪行为均在香港实施。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公安机关仅查封了位于深圳的生产窝点和部分刚生产出来的成品,而对丁某在香港仓库的成品及在香港账户的非法所得及收益,却无法查封冻结,导致打击行动仅及毫毛,未伤筋骨。在对丁某的审理过程中,其辩护律师甚至提出,丁某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香港,不适用内地法律。

呼声 来自华为技术公司的张成苗呼吁,早日建立粤港两地(不限于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紧密合作关系,完善粤港知识产权案件协作处理机制,包括互相协助查处案件,调查取证,资金追索,通报犯罪线索,及时交流信息情报,提供必要的司法协助等等,使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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