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网融合可借鉴欧盟视听新媒体内容规制(2)
指令对线性媒体规定,欧洲节目应该占电视广播节目除新闻报道、体育赛事、游戏、广告、电传视讯和电视购物之外的节目播出时间的大部分比例,并且“独立广播公司生产的欧洲节目”不少于播出时间的10%,或至少占节目经费预算的10%。成员国对此两条规制的落实措施应每2年向欧盟委员会报告一次(从1991年起就开始执行此报告制度)。但是这种内容配额制度对于点播服务虽然也明确倡导,但要缓和得多,没有具体的比例限定。指令第13条提出,“成员国应确保本国点播媒体服务在可行的条件下,通过适当的方式,推广欧洲节目或欧洲节目的连接入口。
推广方式可以分配资金购买欧洲节目及版权,也可以在节目目录中分享和突出推荐欧洲节目。”成员国应每4年向欧委会报告一次此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之所以对点播媒体服务也作出内容配额的要求,是因为欧盟认为点播媒体具有一定的替代电视广播的可能性,因此,希望点播媒体也能为促进欧洲文化的多样性起到积极的作用。
对于电视广播服务的商业视听内容,本指令除前文所述的第9、10、11条外,还详细规定了播出的频度限制、每小时不超过20%的总量限制,以及对酒精饮料的广告内容标准。而对于点播服务,立法者认为,因为消费者的选择性增强了,除了要求其广告内容具有可识别性,以及遵守基本的品质要求(参见前述共同适用条款第9、10、11条),更多、更详细的规定则不再具有正当性,并且也不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所以指令中没有作进一步规定。
对有害内容方面,指令规定,电视广播服务者不得传播含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尤其是带有色情内容和无端暴力的内容。”但点播服务对此类内容则无强制禁止,只需采用一定方式,保证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不会听到或观看即可。
重视自律与共同规制
指令认为,在媒体服务领域,除了立法规制,行业自律与共同规制(Co-regulation)也可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特别规定,“成员国应该在各自法律所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在国家层级上使用行业自律与共同规制的方式贯彻本指令的要求。”
英国的规制实践是本指令所倡导的行业自律与共同规制发挥重要作用的极好例证。英国移动手机内容行业的自律是成功的典型范例。由沃达丰等6家英国移动运营商制定的《英国手机新型内容自律实施准则》于2004年1月颁布,该准则针对18岁以下年轻人使用手机观看商业性视听内容或视频问题,提出了对商业性内容进行分级、提供过滤因特网内容的服务、提示和取消非法内容、禁止垃圾信息等行为规范,以作为移动运营商应当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2005年2月,应此行为准则的要求,独立手机分级组织发布了手机商业视听内容的分级标准。②英国通信传媒业规制机构“通信办公室”(Ofcom)经过评估后认为,此准则与分级标准在限制青少年接入不当内容方面起到显著作用,被运营商广为认同,并且有很好的可操作性。③
共同规制,是指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共同起作用,由公共规制部门与行业集体共同对某个特定议题进行监管。一般来说,政府与规制机构起到提供法律保障的作用,确保规制目标的实现。
比如英国对广告的规制,原来广播电视媒体的广告由Ofcom监管,而非广播电视广告则由独立规制机构广告标准管理局(ASA)监管。但2004年11月起,ASA把原由Ofcom承担的广播电视广告监管一并归入其职责范围,使得电视、广播与印刷媒体等各种平台的媒体广告都由同一机构监管,简化了广告规制。如此一来,ASA负责广播电视广告内容标准的日常监管与执行,独立规制机构“广告实践广播电视委员会”(BCAP)则负责起草《英国广播广告标准》,而Ofcom对广播广告标准的更改具有审批决定权力。④
然而,指令并未高估自律与共同规制的作用,鼓励采用共同规制与行业自律,但并不因此而低估国家应当承担的正常职责,并未强制要求成员国实行共同规制或行业自律制度。
结语
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启示我们,传媒规制的制度理性不仅仅包括如何规制、监管权力如何分配等等工具理性层面,其价值层面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制度理性的价值层面包括如何实现规制的公共目标、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传媒市场的公平竞争等诸多方面。忽视制度理性中的价值问题,往往会导致规制目标的实现上出现失衡,而如果工具理性不适合媒介融合背景下的不断革新的媒介技术环境,也难于起到有效的作用,只会增加规制成本。(作者单位:玉林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媒介融合背景下西方传媒规制制度理性与实践”项目编号:13YJC860041、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项目“西方国家视听新媒体内容规制研究”项目编号:SK13LX295研究成果。)
在《视听媒体服务指令》颁布实施以前,欧盟关于传统广电媒体之规制法规,是1989年所制订的《电视无疆界指令》(TVWithoutFrontiersDirective;TVwF),但该指令不包括点播媒体服务。后来,欧盟基于传播媒体及新兴科技发展,积极推动TVwF的修正。
2005年12月13日,欧盟资讯社会及媒体委员会提出了第一修正版本,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之后于2006年11月13日,广纳多方意见之后提出第二修正版本,且为了配合指令涵盖范围的扩张,将指令的名称改为《视听媒体服务指令》,以使其名实相符。几经修改后,于2007年11月通过,成为正式颁布的《视听媒体服务指令》,根据指令,成员国最迟应于2009年12月19日转化为本国法律。2010年,再次经过修订,成为目前最新的《视听媒体服务指令》法规版本。
(责任编辑: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