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索赔案开了不好的先例
12.29%的赔付比例,开创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例的新低。金亚科技赔付案,虽然一审投资者获胜,但胜得很凄惨。如此赔付,既不利于严惩违规者,没有保护到投资者的利益,实际上也在市场上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
金亚科技是创业板首批挂牌的28家公司之一,对上市公司而言,这无异于一种“荣誉”。但金亚科技并不懂得珍惜,为了财务报表“美观”,竟然不惜铤而走险,玩起了财务造假的游戏,该上市公司遭遇投资者索赔实乃咎由自取。
证监会调查表明,2014年的每个季末,金亚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都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实际控制人周旭辉,最后由周旭辉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然后上市公司按照这个数据来做账,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通过财务造假,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8049万元,虚增银行存款2.18亿元,虚列预付宏山公司3.1 亿元工程款。因此,金亚科技2014年所披露的定期报告都是虚假的财务报告。该事项曝光后,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纷纷发起索赔。
但日前成都中院的一纸判决给索赔的投资者浇了一盆冷水。该中院认为,金亚科技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6月5日,基准日为2016年4月8日。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既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有关,也与市场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有关。法院据此认为应按照相对比例法,扣除系统性风险对金亚科技股价下跌的影响,判令金亚科技按照法院认定的原告损失金额的12.29%进行赔偿。
纵观金亚科技索赔案,开启了两大先例。针对金亚科技的财务造假行为,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只下发了预先告知书。按照以往的案例,投资者发起索赔诉讼,相关法院进行立案,都必须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前置条件,否则,投资者发起诉讼与法院立案都没有“依据”。但此次成都中院开历史先河,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没有下发之前,不仅给予立案,且还作出了一审判决。显然,成都中院的所作所为,体现了司法的进步,这是值得点赞的。
不过,金亚科技索赔案又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索赔投资者的损失,既有虚假陈述的因素,也有系统性风险的因素,毫无疑问,这两大因素都必须考虑到。然而,相关法院在计算系统性风险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时,有放大系统性风险的嫌疑。比如金亚科技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中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停牌的,可交易时间仅仅为10个交易日,同期大盘有206个交易日,法院以206个交易日内大盘的跌幅去对比金亚科技10个交易日的跌幅,欠缺合理性,也给人以偏概全之感。也正因为如此,其12.29%的赔付比例,也创下另一个先例。
事实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创业板指数虽然出现了大跌,但个中也出现了上涨,只不过后来又跌了回去。按照法院的说法,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停牌,在指数上涨期间投资者可逢高卖出,以减轻损失。但由于停牌,导致投资者错过了逢高卖出的机会。这同样是由于上市公司方面的过错所造成的。而且,金亚科技自2015年6月5日开始连续跌停,主要原因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创业板开始大跌的时间,出现在金亚科技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之后。从这个意义上讲,投资者的赔付比例最少不得低于30%。(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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