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传播中电视传媒的使命与责任(2)
态度:以法治精神驱逐“黑暗”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曾说,若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传媒可以借舆论之手干涉甚至取代法律。由于历史原因,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电视法治节目缺乏法治土壤的培育,在诞生之初就营养不良,法律和新闻专业知识兼备的人才奇缺,加之改革之初舆论监督正处于法治化、机制化的摸索阶段,传媒缺乏关注社会矛盾、推动上下沟通、平衡舆论生态的责任意识和法律保障。这也是屡屡出现媒体审判、传媒充当现代“包青天”的深层原因。
人们常说,态度决定命运。我们无法相信一个法律素养欠缺的传播者如何行使舆论监督权而不走样。对于法治传播者来说,端正态度,树立法治精神,才能达到良好的传播效果。
态度一,正确认识舆论监督与法律的界限。众所周知,舆论只是记录者而不是判断者;只是呼吁者而不是执行者;只是建议者而不是强制者。舆论监督,不是要让舆论代替法律,而是要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并向维护公正的机关提示其必须遵循的行事原则。如果以民愤的名义干预司法,是非理性的甚至是非法的。由于舆论监督的群众性、公开性、广泛性与软性,奠定了它的权威性。正是这一点,在传播实践中常被误读、放大,出现了给司法公正施加舆论压力的“新闻审判”现象,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以“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
法治传播,应摆脱民愤色彩,客观公正,进行理性地判断而不是靠情感的宣泄与反应。那些叱咤风云式的大声疾呼、热血沸腾式的拍案而起、怒发冲冠式的愤世嫉俗,只是一种充满空想色彩的文学期待。如果仅仅是传媒的干预就让司法改变了决定,是有害的,它歪曲了传媒的角色与使命,偏离了方向——作为传播工具,传媒不能越俎代庖,包打天下;更不能滥用话语权,代替法治。
态度二,正确对待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现代社会的组织构架来看,司法与传媒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二者分别以不同性质的力量,维护社会秩序,可谓殊途同归。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司法实践所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而传媒所拥有的舆论监督权、社会影响力,也是司法机关无法忽视的。关键是要建立一种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关系。由于双方特性不同、职责不同、规律不同,两者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比如,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要对事实进行筛选,司法裁判依据事实必须全面;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电视传媒需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在传播实践中逐步探索和明晰新闻采访权与司法审判权之间的合理界限,使看法、说法、论法、普法的传播行为合理、合法、合乎民意,充分体现法治精神。
深度:娱乐的糖衣与思想的花冠
理性的思考与回味,是电视法治节目一致追求的目标。但在当下浮躁的社会背景下,达到这个目标似乎越来越难。愈演愈烈的低俗之风,在法治节目中也得到了体现,那就是津津乐道于暴力的细节、血腥的画面、情色的渲染,使得电视法治节目警醒、启示与反思的意义空间急剧萎缩:在华丽的包装、雷同的题材中,写满了诱惑、欲望、罪恶;由于过度披露作案细节,甚至成了教唆犯罪的教科书……
不可否认,娱乐化是传媒不可回避也无法回避的现实取向,电视法治节目也不例外。关键是如何趋利避害,避免沦为娱乐的囚徒,而拥有思想的花冠 。
其一,法治节目不是娱乐节目,娱乐化仅是一层薄薄的糖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是通过生动、形象的电视表现手段,展现自己的个性,使法治节目更好看,从而引导大众的文化需求,达到普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说白了,就是给理性的内核披上感性的外衣。在这里,娱乐化包含着四个基本要素:立场的平民化、表现的趣味化、满足的多样化、服务的便利化。这些要素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得到了有效运用。比如,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树立“好看、有用”的鲜明理念,同时在内容层面则进一步阐释出“以人为本,以法为依托”,使“立场的平民化”与“满足的多样化”,有了观念上的基本依托,并将关注的触角延伸到人性、社会、文化的诸多层面,为表现手段的娱乐化提供了丰富而广阔的素材,避免出现“传播手段过剩,传播内容稀缺”的问题。中国电视界在传播实践中的大胆探索,为法治节目的娱乐化进行了具体而生动的注脚:通俗化的语言风格、故事化的叙述手段、平民化的视角、知识化的探案游戏等等。这在凤凰卫视的《文涛拍案》、重庆卫视的《拍案说法》、北京卫视的《法治进行时》等得到了体现。(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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