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
6.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大数据新兴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
7.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发展、电子商务推广和信息化应用推进工作;推动信息系统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拟订省级大数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8.指导协调通信业发展;负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指导相关部门拟订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规划;牵头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监督管理全省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联系并协调在黔电信运营企业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9.开展大数据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
10.指导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大数据、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拟订全省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提出推广应用、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工作;统筹协调通信业发展;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四)负责统筹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民用、商用;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负责全省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利用;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全省政府数据统一“云平台”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全省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联系在黔电信运营企业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促进大数据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发展;监测分析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大数据产业发展运行态势,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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