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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出台措施严查不正当竞争和流氓软件

来源:天极网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1-19 09:21 阅读:
核心提示:1月14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办法中明确了流氓软件的定义,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对查看用户隐私,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

1月14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办法中明确了流氓软件的定义,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对查看用户隐私,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的惩处办法。此次办法的出台被认为是工信部整顿互联网只需,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迈出了保持整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一步。

本次办法从行业、用户、企业等多个角度明确了之前一直较为模糊的互联网法律概念,并规范了处罚标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此次出台的办法。

解读一:打击流氓软件行为,反对借用户名义“进行诱骗”

流氓软件一直是互联网行业的一大毒瘤,相关厂商利用技术和信息的优势,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强迫用户接受并使用其服务,且当用户发觉后难以卸载。今天流氓软件的手法已经越来越隐蔽,但危害依然巨大。《办法》中首次从4个方面对软件设计和服务环节做出了规范,强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一)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 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 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四) 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办法中对用户权益的保护贯穿全文,在第十四条中,更是特别强调不能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极大避免了部分企业通过对用户实行“诱骗行为”来实现自身市场目的,确保了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解读二:明确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严厉惩处

3Q大战、360隐私门等互联网热门事件背后不乏营销炒作的力量,同时也冒出不正当竞争的苗头。不少业界人士认为,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与国内的惩罚力度远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有一定关系。而此次办法中,从以下5方面明确定义了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处罚的标准,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将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业界普遍认为将有利于为目前互联网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踩刹车。

(一)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 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 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 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 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据了解,国外企业十分重视竞争规则和交易秩序,企业之间的竞争都有相关法律规则和道德秩序进行约束,他们提高市场份额大多靠的是品牌的力量。而国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当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性竞争事件的发生。

解读三:明确用户隐私保护法律范围

办法中还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提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如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收集和处理用户身份、行为等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和处理信息的内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在第十三条中也提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

这一条款第一次将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写入行业规范,明确了互联网公司不得查看用户隐私,更不能将用户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用于商业利益。

解读四:首次明确企业无权擅自评测其他公司产品

暂行办法中同时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这就意味着,如果暂行办法通过,任何企业将不能擅自指责其他公司产品的运行存在漏洞,如有任何异议必须交由权威第三方负责评测,且评测结果不能由双方中任何一方发布。

资深媒体评论人,工人日报要闻部主任石述思曾忧心忡忡的表示,如果不能及时完善法律法规,任由个别互联网公司”滥用私刑“,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将迷失在法制轨道和互联网黑社会的十字路口。此次办法的出台,规范互联网竞争办法,明确了哪些是不能逾越的雷池,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极重要的意义,恰恰弥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引导中国互联网行业走向更健康规范的方向。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软件著权保护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的郭禾教授也曾表示,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发展非常快的行业,也是引起法律纠纷最多的一个行业。考虑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就更应该进行行业自律或者行业管理。明确企业权责,并加大处罚力度,能够起到震慑互联网违法行为,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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