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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

来源:融合网丨DWRH.net 作者:小芝麻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4-15 14:41 
核心提示:第七条 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

第七条 个人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单位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单位办理登记的,除出示以上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用户出示的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对于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应当同时查验受托人的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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