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创新是小米与Uber们的原罪(2)
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小米的模式创新属于典型的低端破坏模式,而Uber则是介于新市场模式与低端模式之间的复杂结合体。对于初创企业而言,破坏性创新可以为他们带来10倍于维持性创新的发展,为企业带来指数级的增长。但问题在于,指数级增长是是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的,企业想在完成破坏性创新之后,如果想实现持续增长也只能采取维持性创新的模式,“可以马上得天下,不可马上治天下”,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此外,破坏性创新在遭遇竞争者时往往就变成了一个悲剧。他们除了需要面对来自传统势力的反扑,互相之间的斗争也分外残酷。不管是Uber与Gett间的刷单纷争,还是滴滴、快的合并前的烧钱大战,都证明了破坏性创新企业不能容忍来自同行业的竞争者的存在,“赢家通吃,输家全亏”往往成为破坏性创新企业间竞争的唯一结果。
雷军曾经不止一次的表露出对《三体》的喜爱,他认为《三体》中的“黑暗森林”、“降维打击”很像中国互联网企业间无休止、跨领域的竞争状态。对于普通企业而言,这样的世界观未免有些阴暗,也与互利共赢的商业精神相悖;但对于破坏性创新企业而言,黑暗森林状态是确实存在的,不是颠覆就是被颠覆。
生存或灭亡,他人即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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