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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手边民二审上诉遭驳回:判刑6年半罚35万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王研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12-05 10:57 
核心提示:侯鹏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55000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董如彬为提高个人网络影响力,在“10•5”湄公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利用网络编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围观,严重混淆视听,扰乱公共秩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依法对上诉人董如彬(网名“边民”)、侯鹏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董如彬及原审被告人侯鹏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今年7月23日一审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侯鹏服判,未提出上诉;被告人董如彬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董如彬以营利为目的,先后接受公民黎某某、孙某、孙某某、张某某、钱某的委托,邀约并组织侯鹏等人,虚构事实、编造帖文,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并进行恶意炒作,共计收受委托人支付的现金人民币345000元。

其中,董如彬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45000元;侯鹏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55000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董如彬为提高个人网络影响力,在“10•5”湄公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利用网络编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围观,严重混淆视听,扰乱公共秩序。

法院认为,董如彬、侯鹏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此外,董如彬编造损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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