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垃圾信息治理不明显 应追究侵权责任(2)
杨立新认为,除了社会层面对决定法律属性认识有分歧以外,决定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应对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的策略、标准都存在问题”。
目前,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都是“一”对应“无限多”;反过来,被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则是“无限多”对应“一人”。换言之,每一位受害人起诉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责任,只能起诉侵害自己隐私权的那个行为人,而且侵权的事实只能是自己受到侵害的那一个侵权信息。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看来,原告收到一个垃圾短信,难以认定为侵权责任,原因就在于内容单一,情节显著轻微。
但是,杨立新指出,无限多的单一内容,就构成了一个侵权人对无限多的人的侵害。如果仅有一个侵权行为无法制裁被侵权人的话,那就会永远放任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行为继续发生,就永远也不会有效地制裁这种侵权行为。
“我建议,法院放宽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标准,只要有一次侵权,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并且可以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最低赔偿额制度,对一次侵权行为可以请求最低赔偿额500元或者1000元的最低额赔偿金。”杨立新认为,如果能够这样规定,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行为就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我国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泛滥的趋势就会被遏制住,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定会取得更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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