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软件回应斥曹参百慕大永中科技诽谤(2)
永中软件在成立之初就与永中科技签订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永中科技则相应获取了永中软件51%的股权资产对价。按照合同,永中软件有权使用永中科技正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并规定在此基础上开发的新的知识产权归永中软件所有。由于永中软件已按约履行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中需要履行的条款,按《合同法》规定,不论永中科技是否破产或拍卖,永中软件对永中Office全部知识产权均拥有合法使用权。况且,破产拍卖时永中科技持有的知识产权和永中软件的股权将一并被拍卖,最终的权利将被竞拍成功者获得,其也必然成为永中软件的股东,至于著作权的处分,显然与曹参和“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毫无关系,“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更无权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 2011并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
综上,永中软件对永中office的销售完全合法,根本不存在所谓“非法销售问题”;相反,若“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新版本的永中集成Office 2011,则构成严重的侵权行为。
四、流言必然被事实消灭,违法者必将受到严惩。
曹参及“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不顾事实,歪曲真相,从事了诸多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我公司将与永中科技中方股东及相关司法机构对其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其包括非法占有商标、侵占海外销售权利金、恶意诽谤等违法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公司相信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那些妄图攫取国有利益的外资蛀虫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本公司衷心的希望广大公众和媒体明辨是非,不要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主动抵制和谴责个别人员的非法行径,为国家民族软件企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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