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工信 > 其他 >

文化和旅游部开展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工作(2)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张华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22-08-30 21:08 
核心提示:以上材料须于2020年7月31日前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一份)请通过中国邮政EMS报送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电子版(文字材料采用PDF格式,图片采用JPG格式)请按照已分配的账号上传至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以上材料须于2020年7月31日前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一份)请通过中国邮政EMS报送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电子版(文字材料采用PDF格式,图片采用JPG格式)请按照已分配的账号上传至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评估平台(http://114.255.59.104:10305/TRAVEL)。

4.认定审核。文化和旅游部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为认定参考依据,组织会议评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会议评审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综合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通过审核的名单。

5.认定公示。文化和旅游部对通过审核的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文化和旅游部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6.认定命名。对通过公示的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是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重要抓手,受到广泛关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严格标准要求。验收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验收认定标准和程序。参加验收认定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问责。

三是按时保质完成。各地要按照要求,抓紧时间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材料报送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送,应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区域协调处

张 芃 010-59882060

梅 山 010-59882542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7月6日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年-2022年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