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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智能电视的乱局与变量

来源:互联网周刊 作者:冯海超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02-20 10:04 
核心提示:智能电视之所以智能,是因为其可以搭载各种各样的应用程序,但是目前的智能电视操作体验不佳,“不会用”、“不好用”成为用户用户抱怨最多的词,人机交互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制约智能电视发展的最大因素。

2011年是智能电视元年,经过两年的发展,与智能手机一样,智能电视将从硬件、软件的竞争发展到以应用核心竞争力的综合竞争。随着智能电视产品能力、网络服务能力、核心应用能力、用户接受程度的提高,应用化与智能化成为主流,智能电视将迎来电视发展史上继“高清”之后又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而据Display研究数据,2011年,中国智能电视400万台,2012年1675万台,2013年达到2600万台,一路攀升,从2011年到2012年已经扩展4倍之多,2013年达到2600万台,产品渗漏率将达到90%,2015年智能电视将超过90%。可以预见,这个产业的井喷将带来家庭娱乐一个巨大的变化,毕竟目前电视仍然将占据家庭娱乐的中心地位。

随着这个产业的逐渐成熟,围绕智能电视的各种应用服务将成为智能电视产业的主角,视频服务、游戏服务、家庭生活类服务、社交服务、教育服务等成为用户重新回到电视机前的重要拉动力。同时,争夺客厅入口、抢夺客厅服务将成为IT和互联网公司一个重要的战场。这也是谷歌、苹果、联想、甚至小米、乐视等企业抢滩传统电视服务商,纷纷进入电视领域一个重要原因。

这是一个新的生态,一个新的市场。

综合来看,智能电视时代,彩电企业需要将面板厂商、芯片厂商、操作系统供应商、内容集成播控平台、内容供应商、互联网供应商、App应用和配件厂商等整合起来,组成全新、完整的产业生态圈。生态圈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很重要,是面向消费者需求的资源全面整合。

但这似乎是“纸面上的呼吁”、最理想的状态。截至2012年底,中国智能电视市场格局仍然乱象纷呈。模式上,运营商主推的IPTV网络电视与广电倡导的OTT(OverTheTop,基于开放互联网的视频服务)互联网电视之间的对决依然在继续,这是政策上的博弈,更是利益间的角逐,视频网站、开发者等其他玩家夹在其中等待着结果;厂商间,3D、4K、云服务、智能系统、芯片等全方面的竞争开始拉响,而且电视厂商们还要防备着IT厂商的“侵袭”;市场上,消费者们对智能电视的交互体验、应用设计等似乎仍然不感冒,生态系统的商业模式尚未成熟,开发者们心存疑虑

2013年,中国智能电视市场将呈现什么态势?

蓬勃市场下模式之争

相对传统电视,智能电视则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不只是传媒工具,还具有功能丰富、自主拓展等特点,从传统电视向智能电视转换,这一过程,不仅仅是技术的进步,更是消费者权利的扩展,并带来了该市场蓬勃发展的原动力。

产业政策层面,国家正在加大力度推进数字电视产业的发展。2011年2月,工信部发布的《数字电视与数字家庭产业“十二五”规划》就已经对未来定下,表示将在“十二五”期间大力推动数字电视产业销售收入的增长,同时预计到2015年,以数字电视和数字家庭为主的视听产业销售产值要实现“比2010年翻番”的目标,达到2万亿元。

简单来看,智能电视的到来,顺应了电视机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趋势。当PC早已智能化,手机和平板电脑也在大面积智能化的情况下,电视也逃不过IT巨头的法眼,开始走向智能化。智能电视正在成为继计算机、手机之后的第三种信息访问终端,用户可随时访问自己需要的信息。在三网融合的大环境下,基于开放软件平台的智能电视将成为三网融合的重要载体,担当家庭多媒体信息平台的重任。从全球范围来看,IT互联网巨头和彩电巨头都相继投入巨资开发智能电视,智能电视的发展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然而,另一组数据显示,面对个人PC、互联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的冲击,目前北京地区的电视开机率仅为30%,跟三年前相比下降了40%,电视正在失宠。

这也正是电视为何“必须”走向网络化、智能化、应用化甚至IT化的原因:把人群尤其是消费力强的人群留在客厅。所以目前的情况是,谁都看好这块市场,但同其他产业一样,开始阶段各家都有自己的心思,尤其是在国内市场。电信系IPTV与光电系OTT的模式之争,已经延续了数年之久。

OTT(overthetop)核心意指在网络之上提供服务,强调服务与物理网络的无关性,足见其开放性。IPTV运营基础则是运营商自建的宽带网络(专有网),且已经建立一定的商业模式。简单来说,OTT离消费者更近更理想化,IPTV则至少在目前更成熟更可行由于IPTV是电信发展视频的早期业务,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发了大量盒子,有了不少存量用户。

长远来看,《互联网周刊》更看好OTT模式的发展,无它,更开放更符合用户利益。但OTT模式在中国遭遇困境是不争的事实。其政策风险以及商业模式的模糊使得其取代IPTV还为时尚早。

2011年10月28日广电总局发布了181号文件《关于印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中国式OTT合法化,但经营权仅限7家:中国网络电视台、百视通(600637,股吧)、杭州华数、南方传媒、湖南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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