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视概念越炒越热 谨防徒有虚名
智能电视的概念目前越炒越热,尤其是近日,LG推出系列智能3D电视在国内全面销售,使其成为2011中国智能电视元年大戏中第一个布局的外资品牌,随后,国内的电视生产厂商TCL、长虹等纷纷跟进。
智能电视拥有强劲的处理芯片与智能操作系统,借助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络的接入,可实现对海量影视内容的VOD视频点播观看,同时支持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安装、卸载各类软件、游戏等第三方应用程序,以实现对电视机功能应用和其他增值服务的不断扩充。
智能电视“崭露头脚”是在2009年底的电子消费展中,当时,那些研发智能电视机应用的公司,受到业界的关注。2010年,谷歌等公司相继推出智能电视,而在同一年年底的电子消费展上,包括LG在内的几乎所有中外主流电视制造商,都推出了自己的智能电视产品,至此,“智能电视”的概念被全面引爆,一夜之间成为电子消费产业的一大热门话题。
与此同时,国内市场上也涌现出一批不具资质的“伪智能电视”,它们打着这一幌子误导消费者。这主要是智能电视的概念仍然很模糊,导致部分生产厂商趁机“浑水摸鱼”。
在“伪智能电视”横行的今天,对智能电视的应用性尚不了解的消费者,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同样也砸了智能电视的招牌。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对行业发展极为不利。近日,智能电视标准出台,将结束电视生产商之间的“内斗”,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但这是否意味着,智能电视未来的发展将一路坦荡?
从本质上说,智能电视是以改变以往电视机娱乐形式单一为目的,在电视中引入PC的相关功能,其重要途径就是在电视机中安装应用,改变用户被动接受娱乐节目的局面,让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主动地选择相关的内容。因此,电视应用在智能电视中扮演关键性的角色。
可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电视应用软件,智能电视将会徒有虚名。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09年,智能电视兴起之初,最先推广这一概念的并不是传统的电视生产商,而是相关的软件开发商。因此,智能电视标准问题解决后,当务之急是推出与智能电视机相匹配的应用。这不是单凭电视生产商之力就能实现的,它需要吸引软件开发公司开发基于电视操作系统的应用,推动产业链的形成。
对于国内电视生产商来说,更应该认识到“内容”的重要性。因为,互联网电视的“遭遇”,可视为前车之鉴。互联网电视也曾在国内掀起了追风浪潮,但市场表现平平,重要原因就是,内容的开发没能赶上概念推广的速度。
智能电视代表着整个电视消费行业的新方向,这不无道理,对电视生产商来说,以往仅仅是买电视机硬件,智能电视推广后,他们或将成为内容提供方。如果应用软件的作用被忽略,智能电视的泡沫终将会破灭。
(责任编辑:admin)-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