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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都有哪些“座上客”(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王春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10-11 11:46 
核心提示:原告樊某因网购化妆品发生过敏症状,遂将被告郑某及淘宝网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款1270元,并支付赔偿金12700元。 互联网审判团队负责人黄忻介绍说:被告是台湾籍,如果按传统诉讼模式,光送达问题耗费的周期就很长

原告樊某因网购化妆品发生过敏症状,遂将被告郑某及淘宝网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款1270元,并支付赔偿金12700元。

互联网审判团队负责人黄忻介绍说:“被告是台湾籍,如果按传统诉讼模式,光送达问题耗费的周期就很长,更不要说让被告到杭州来出庭应诉了,但如今,诉讼全流程在线化,原被告一次都不用跑,实现零差旅成本。”

“原告,请你方明确你的诉讼请求,退一赔三,3956元是如何计算的?”

“他已经把货款退给我了,赔偿款是货款的3倍,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这是一个月前,黄忻审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一段与原告的“隔空”对话。

原告李女士,家在山东潍坊,因网购了一件羊绒衫,发现其并非商家宣传的“百分百羊绒”,而将被告北京一家时装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羊绒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以及退款赔偿等问题展开。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不敢、不能、不想售假的长效机制。

惩罚性赔偿获得支持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作为互联网审判的一块试验田,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收集、梳理,精选出了十则典型案例,提炼出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向社会公布,提供审判参考。

其中有一个案例是盛夏诉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确立了如何认定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标准。

不可否认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让职业打假人找到了“新战场”。

湖州市德清县的“85后”小邱就是法院的常客。作为一名职业打假人,他最近刚与山东临沂一家罐头食品公司达成了和解,撤回了起诉,同时借助法院力量敦促企业将涉案货物交由工商部门销毁。

名誉权纠纷成批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原先的受案范围扩展至互联网人格权纠纷、域名纠纷以及行政纠纷。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利用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纠纷案,包括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名誉权以及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等而引起的纠纷。(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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