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精地图成自动驾驶车上路难迈的坎(4)
他还认为,“人机混合”的L3级自动驾驶车并非真正的无人驾驶,甚至比无人驾驶更危险,在这种状态下,如何厘清车与人的责任,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上也是空白。
2017年5月,德国联邦议会和参议院通过了一部法案,对其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改,它允许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的汽车作为交通工具上路,并规定,如果自动驾驶模式正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责任在于汽车制造商;但若自动驾驶系统已经发出了请求人工控制的信号,责任便转移到了汽车上的驾驶人员身上。
“此外,自动驾驶汽车的记录会涉及乘客大量的出行数据,汇集诸多公路可视性的数据,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如何防控操作风险等,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法律难题。”陈立彤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谁来负责自动驾驶车辆安全?其实可采用经济学中的损失减少原则。在自动驾驶漫长的供应链中,谁来用最小的代价减少损失、控制风险,那么该环节的所有人,便应当承担相应的或者最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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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及作者信息:本文作者为《法治周末》报社记者文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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