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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被判赔付万得335万元(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郝若希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12-01 11:33 
核心提示:而同花顺于2016年12月24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同花顺申请撤回对万得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起诉,杭州中院予以准许。 直到近日,同花顺因万得起诉侵犯著作权一案被判赔偿335万元才停止反击战。 知识产权保

而同花顺于2016年12月24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同花顺申请撤回对万得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起诉,杭州中院予以准许。

直到近日,同花顺因万得起诉侵犯著作权一案被判赔偿335万元才停止“反击战”。

知识产权“保卫战”

根据上海市一中院的判决,同花顺除了赔偿万得经济损失外,还需立刻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Wind咨询金融数据终端”的产品。对此,同花顺表示,案件中2012年版本的iFind金融数据终端是落后、过时的产品,公司已于2013年初淘汰并推出了独立自主研发的全新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乔万里则认为,软件虽然已经更新优化,案件四年之后才开庭审理,但2016年法院审理时仍根据2012年证据保全的涉案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法院仅就原告起诉的事实来作出审理和判断,并不会影响2016年的审理结果。

在万得起诉同花顺一案中,乔万里表示,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既需要有同行接触的可能性,还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软件内容进行相似性比对。

陈斌寅补充道,就软件程序本身(含计算机代码化指令及文档)或软件展示界面的比对而言,要排除公有领域内容及表达受限内容,包括开源软件或行业内通常表达(如WPS文档和WORD操作界面相似但不侵权)。排除前述内容后,如果计算机程序本身近似或者界面近似的话,同时客观上存在前后创作者对对方作品接触的可能,就可以判定侵权。这种近似一般需要借助鉴定。

然而,金融数据本身具有客观性和公开性,在法律上,软件功能及运行软件功能后获得的数据一般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著作权法仅表达通过智力劳动获得的直接成果且不保护技术方法,而软件功能属于技术方法的一种,运行结果也不属于直接智力产出,也就无法作为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

陈斌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市一中院判决认为同花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软件数据抄袭行为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是目前比较理想的手段。  另外,同花顺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提出,为应对知识产权风险,公司将通过自主创新扩大自身知识产权,采取各种措施加大知识产权的防卫和保护力度,不断提升竞争实力;同时完善知识产权审核制度,降低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对此,陈斌寅建议,软件内容和界面可以寻求著作权保护,软件界面满足专利要求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软件本身所蕴含的技术方法满足创造性等要求后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在产品没有投入市场运作前,软件设计内容可以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劳动法当中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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