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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被判赔付万得335万元(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郝若希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12-01 11:33 
核心提示:2016年12月28日,万得收到上海市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同花顺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万得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并赔偿万得资讯经济损失300万元,赔偿合理费用35万元。 根据一审判决,上海市一

2016年12月28日,万得收到上海市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同花顺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万得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并赔偿万得资讯经济损失300万元,赔偿合理费用35万元。

根据一审判决,上海市一中院认为,被告同花顺牺牲原告万得诚实经营努力为代价,其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特征,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理应承担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责任。

2017年1月12日,同花顺向上海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1月10日,同花顺的上诉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即同花顺赔偿万得经济损失33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费用70万元。

同花顺“反击战”

在万得起诉同花顺侵犯其著作权一案还在预审阶段,同花顺在公告中坚持称iFinD金融数据终端产品系自主研发,还一纸诉状将万得告上法庭。

2014年12月11日,同花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控告万得侵犯其商标权,擅自使用同花顺公司的字号以及简称,并引入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015年9月22日,万得败诉,判决要求万得赔偿同花顺经济损失120万元,并在其网站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但是,胜诉的同花顺并没有就此“罢休”。20天之后,同花顺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向杭州中院就万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提起诉讼。  同花顺指出,为了阻止其在机构金融信息软件领域的发展,万得针对同花顺涉嫌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恶意诋毁其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在宣传中片面比对同花顺与万得的产品、教唆其员工在客户的电脑中删除组件,栽赃同花顺产品,并迫使用户购买万得软件等。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同花顺请求法院判令万得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Wind资讯首页、新浪财经首页和《法制日报》等媒体上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损失8200万元。

然而,鉴于万得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最终在2016年5月初被杭州市中院裁定中止诉讼。

法治周末记者就同花顺2014年与2015年提起的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联系万得,截至发稿日,尚未得到回复。

中止诉讼后,同花顺再次反击,于2016年5月20日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同花顺称,万得在明知“同花顺”为原告核新同花顺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在苹果公司APPStore软件应用商店中将“同花顺”设置为“万得股票”软件的搜索关键词,推广宣传其应用软件产品。(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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